首页> 行政复议与应诉

袁某不服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

发布日期:2020-10-27


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复〔20205

      

申请人: 袁某

被申请人: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袁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予以撤销。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延期三十日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袁某述称:袁某认为其醉酒驾驶的是二轮摩托车,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的是袁某的C1驾照不合理,应该按照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证进行处理。

被申请人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辩称:一、对袁某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2019年12月3日3时10分许,袁某驾驶浙FC****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海宁市硖许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硖许线8公里94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经杭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血液中含有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GB19522- 2010 )》之规定,属于醉酒后驾车。2019年12月4日,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袁某持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醉酒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以上事实有袁某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杭州**(2019)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明。2019年12月6日,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袁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袁某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2019年12月12日,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袁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2月19日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袁某。二、袁某提出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因此,袁某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吊销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袁某认为应当按照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对其处罚的说法于法无据。综上所述,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袁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查明:2019年12月3日3时10分许,袁某驾驶浙FC****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海宁市硖许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硖许线8公里94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查获,经酒精呼吸测试,测试结果为103mg/100ml,大于80mg/100ml的国家标准。2019年12月3日5时30分,袁某在海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被提取了血样。后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袁某做了第一次询问笔录。经杭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血液中含有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同日,海宁市公安局发出《鉴定意见通知书》,袁某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2019年12月4日,袁某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袁某做了第二次询问笔录。同日,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载明:袁某持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过错,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2月6日,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做了《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袁某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袁某表示不需要提出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2019年12月19日,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处罚决定将在122交通网公开公示,同时向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推送。该决定书于同日送达袁某。袁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杭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杭州**【2019】毒鉴字第****号)、《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询问笔录、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袁某实施了醉酒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且其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故应当吊销其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上述规定。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9年12月6日对袁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并于同年1212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月19日送达袁某,处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综上,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袁某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