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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不服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沈某某户经秀洲区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并办理的宅基地登记应认定有效”的处理意见一案

发布日期:2020-10-27

 

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复〔2020〕6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嘉善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依法通知补正材料,并于2020年1月17日收到相关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徐某述称:一、因涉及嘉善县魏塘镇中山东路房屋的征迁补偿是依据《嘉善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但徐某没有在嘉善县征迁办和住建局看到过该文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故徐某于2020年1月7日申请公开该征收决定,至今日尚未收到。2018年初开始,徐某因照料生病住院的母亲,来不及在期限内签订手续,全部责任应归咎于嘉善县人民政府,因其未提供该征收决定。二、徐某与嘉善县人民政府签订的《产权调换房凭证》应切实履行,嘉善县人民政府单方面将位于5#原妇保医院地块12某室变更为1#农经局南侧地块4幢某室,面积由86.08平方米缩减为75.55平方米,侵犯了徐某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辩称:一、《嘉善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嘉善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嘉善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并于2018年9月30日予以公告,决定对嘉善县魏塘街道东门一期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嘉善县魏塘街道东门一期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该地块签约期限自2018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90%的,补偿协议生效。截止2018年12月25日该地块的签约率为99. 28%,故补偿协议生效,征收继续实施。坐落于嘉善县魏塘镇中山东路的房屋位于该地块征收范围内,该房屋被征收人王某,于2018年11月25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徐某,系王某女儿。因徐某未能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嘉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于2019年10月9日向嘉善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嘉善县人民政府经审核后,于2019年10月21日向徐某送达了《魏塘镇中山东路房屋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在该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徐某未书面告知选择的补偿方式,也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嘉善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嘉善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了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产权调换给徐某1#农经局南侧地块4幢某室(高层,期房),建筑面积为75.55平方米(预测面积),于同年12月4日送达徐某,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二、徐某的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嘉善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嘉善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已送达徐某,其知悉征收决定的内容。而房屋征收部门与徐某确认的《产权调换房凭证》系房屋征收部门在与徐某签约且徐某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时的依据,在徐某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或选择货币补偿的情况下,该凭证自然不产生效力。在向徐某送达的《魏塘镇中山东路房屋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中将其所选择的坐落于5#原妇保医院地块12幢某室产权调换房屋作为补偿方案之一供其选择,但徐某未在该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明确书面告知其选择的补偿方式。据此,《嘉善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确定了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同时考虑到徐某的支付实际,以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接近性原则,产权调换给徐某1#农经局南侧地块4幢某室(高层,期房),该房屋建筑面积为75.55平方米(预测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5.70平方米),符合《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妥。

本机关查明:2018年9月29日,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嘉善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并于次日在征收范围内及通过嘉善县人民政府网、嘉兴日报(嘉善版)等方式予以公告,征收部门为嘉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嘉善县嘉正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因被征收人未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后经投票选定嘉善县中信房地产估价造价有限公司为征收评估机构。王某位于嘉善县魏塘镇中山东路房屋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该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编号为“善字第****”,建筑面积为35.7平方米,用途为住宅。《关于王某所属房地产分户评估报告书》于201811月9日送达徐某户。王某于2018年11月25日去世,法定继承人为徐某(系王某女儿)。截至2018年12月25日,东门一期地块的签约率达99.28%,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并于同月26日进行公告。因房屋征收部门与徐某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于2019年10月9日作出《关于提请对被征收人徐某户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报告》,报请嘉善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2019年10月14日,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魏塘镇中山东路654-11房屋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并于同月21日送达徐某户。2019年11月28日,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嘉善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在征收现场公示,确定对嘉善县魏塘镇中山东路房屋进行产权调换:(一)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壹套:1#农经局南侧地块4幢1单元202号(高层,期房),建筑面积为75.55平方米(预测面积)。该安置用房经嘉善县中信房地产估价造价有限公司评估确认总价为人民币613655元(中信城估<2018>年第1015号)。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小高层或高层安置房的,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优惠15%,超出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含)内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优惠10%,再超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优惠5%计算,应安置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选择该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优惠后的总价为人民币534237元。具体明细如下:1.应安置面积50平方米,优惠15%后为人民币345206元;2.超出应安置面积20平方米,优惠10%后为人民币146205元;3.再超出部分面积5.55平方米,优惠5%后为人民币42826元。(二)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为人民币454885元,进行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应支付给房屋征收部门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为人民币79352元;(三)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以下补偿:1.被征收房屋装修评估价为人民币6028元;2,被征收房屋附着物评估价为人民币3796元;3.住宅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3000元(按两次计算,每户每次1500元);4.临时安置费:自完成腾空被征收房屋交付手续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时间点按照实际计算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1400元。决定书于同年12月4日送达徐某。徐某对该补偿决定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王某于2018年4月29日委托徐某办理嘉善县魏塘镇中山东路654-11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一切征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善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授权委托书》《嘉善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证书》、《公证书》、《产权调换房凭证》、《关于提请对被征收人徐某户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报告》《魏塘镇中山东路房屋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嘉善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关于王某所属房地产分户评估报告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现场照片、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嘉善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属于嘉善县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且徐某于2018年10月12日签收了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决定方案等相应材料,已获取该政府信息。房屋征收部门嘉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因在征收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徐某达不成补偿协议,报请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嘉善县人民政府受理后,在对嘉善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报请内容进行审查后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同时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补偿决定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送达补偿决定方案时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其逾期不选择补偿方式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根据上述规定,嘉善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21日向徐某送达了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在送达后十五日内,被征收人未书面告知选择的补偿方式,也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因此《产权调换房凭证》不产生效力,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且补偿决定对涉案35.7平方米的房屋与1#农经局南侧地块4幢某室75.55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符合《嘉善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的安置房选房规则,也在《魏塘镇中山东路房屋补偿决定方案》范围内。综上,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嘉善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嘉善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申请人徐某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0年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