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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嘉兴法院惩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0-12-15    浏览次数:

编者按

近年来,嘉兴法院持续加大对拒执等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逃避执行、抗拒执行和阻碍执行等违法行为,不断完善打击拒执犯罪常态化机制,保障当事人胜诉权利,维护法律权威。现选取今年判决的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发挥案例的警示作用和普法价值,助推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1.顾某某拒不执行裁定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顾某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以小额资金进出隐瞒真实财务状况,逃避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经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简要案情】

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顾某某与金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桐乡市人民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顾某某分期支付金某某购房款、损失共计271.1万余元,分6年履行。

后被告人顾某某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金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桐乡法院于同日立案并于次日制作执行裁定书随同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一并向被告人顾某某邮寄送达,要求被告人顾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执行款及执行费用合计287万余元。

被告人顾某某在收到材料并明知法院责令其限期报告财产、支付执行款的情况下仍不予配合,并因拒不申报财产于2019年9月1日、9月5日分别被法院处罚款1000元、司法拘留15日。因被告人顾某某拒不配合履行,又未申报财产,致使裁定无法执行,经申请人金某某同意,桐乡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终结本次执行。

经查明,自2019年7月18日至2020年5月8日期间,被告人顾某某名下的嘉兴银行信用卡内1000元以上入账金额累计达186万余元,其中用于支付申请人金某某欠款仅15.3万余元。

桐乡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

【典型意义】

被告人顾某某作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其名下银行账户多次发生存取款行为,累计入账金额达人民币186万余元。审理中,其认可有部分可支配金额,但执行期间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作任何履行,且不按要求申报财产情况,经法院拘留罚款后仍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该案属于当下常见的拒执案件类型,被告人通过小额多次资金进出账逃避执行查控,给案件执行带来极大阻力,法院的及时判决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法律尊严。

2.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胡某某拒不腾退房屋,致使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属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简要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与张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张某向他人无偿借住房屋,胡某某亦居住于此,后张某与胡某某分手并搬离该住处,但胡某某拒不搬离,房主向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占有保护纠纷诉讼。2018年11月,南湖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胡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从房屋内腾退。

判决生效后,胡某某一直未履行,房主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南湖法院先后两次传唤胡某某,责令胡某某履行腾退义务,并至现场执行腾退,但胡某某仍拒不腾退。2019年7月,南湖法院以胡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2020年5月,被告人胡某某将涉案房屋钥匙交至南湖法院执行局,并书面说明房屋内其本人物品均已搬走。 

5月25日,南湖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对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案件。法院作出腾退的生效判决后,被告人胡某某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不腾退,胡搅蛮缠,浪费司法资源,破坏司法秩序。该案的判决,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有重要意义。

3.罗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罗某擅自将财产用于履行尚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债务,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简要案情】

2018年10月17日,经调解,确认被告人罗某欠郦某货款4.8万元,双方约定按月归还。因被告人罗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经郦某申请,秀洲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执行案件并将相关法律文书发送给被告人罗某。

2018年11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应当支付徐某货款15万元。因被告人罗某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经徐某申请,海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执行案件并将相关法律文书发送给被告人罗某。

经查明,被告人罗某在收到案外人支付给其的货款共18万元后,将部分款项偿还给未经法定程序确认的其他债务,仅支付郦某11800元,且未再向徐某支付货款。 

秀洲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一些被执行人认为自己没有随意挥霍,而是将财产用于归还其他债务,并不会触犯拒执犯罪,殊不知擅自将财产用于归还尚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债务,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履行的,也会构成拒执犯罪。该案的判决,对拒执案件的认定和裁判具有典型意义,也警醒社会公众应当尊重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优先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4.劳某某拒不执行裁定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劳某某车辆被人民法院查封,经人民法院通知执行仍拒不移交该车辆,致使裁定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简要案情】

2020年1月3日,劳某某等人与倪某因买卖合同纠纷,经桐乡市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劳某某和沈某分期支付倪某货款20.5万余元。1月20日,因劳某某未履行约定义务,倪某向桐乡法院申请执行。2月3日,桐乡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要求劳某某履行支付倪某货款及相关费用合计20.9万余元的义务。4月15日,桐乡法院发出书面执行通知责令被告人劳某某交出其名下已被裁定查封的大通、宝马汽车。但直至6月11日,劳某某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且拒绝将其名下的车辆移交至法院。经鉴定,大通汽车价值5.7万余元,宝马汽车价值39.3万余元。 

8月19日,桐乡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劳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

【典型意义】

被告人劳某某在有车辆财产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又拒不交出被法院裁定查封的车辆,此类行为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依法应予惩处。

5.刘某拒不执行裁定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刘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在收到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后仍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简要案情】

2019年6月11日,秀洲区人民法院就被告人刘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由被告人刘某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借款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合计39.7万余元,律师费250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948元。

后被告人刘某未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8月21日,该支行向秀洲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秀州法院立案后分别于2019年8月21日、8月28日、10月14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人刘某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均由被告人刘某本人签收,但被告人刘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且未交出涉案抵押物轿车及相应权证。在刑事案件立案后,被告人刘某履行了还款义务。 

2020年7月,秀洲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

【典型意义】

因立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为生效的调解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裁定,因此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为生效调解书所作的相关执行裁定,亦会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该案的判决,对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自愿达成的调解内容具有重要意义。

6.黄某某拒不执行裁定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隐瞒资金进账,逃避债务履行,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简要案情】

2019年5月24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对李某与被告人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黄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支付货款12.5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416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黄某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同年7月18日,李某向桐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桐乡法院于同日立案并于次日向被告人黄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件,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申请执行款12.7万余元及利息、执行费1811元。被告人黄某某对法院的执行行为置之不理,并因申报财产不实于2019 年10月8日被桐乡法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经申请人李某同意,桐乡法院于2019 年12 月19日终结本次执行。

经查明,被告人黄某某的财付通账户自2019年6月24日至2020年6月22日入账总金额10万余元。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履行本息合计9万元,李某自愿放弃余款,该案执行完毕。 

桐乡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黄某某的资金出账、入账全部通过微信交易完成。当前,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方式既方便、快捷,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一旦资金被转移或转账交易记录被删除,对后续的案件执行甚至追刑都会造成较大困难。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应重视对被执行人移动支付的查询并及时固定证据,堵住转移资金的漏洞,为后续打击拒执犯罪提供坚实基础。

7.褚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褚某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又多次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简要案情】

2018年3月7日,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褚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某货款 17.8万余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后因被告人褚某拒不报告财产情况,2018 年11月4日被平湖法院司法拘留15日。2018年12月3日,褚某又因其他民事案件执行被开具限制消费令。2018年12月6 日至 2019年3月9日期间,被告人褚某在明知平湖法院对其限制消费,其本人居民身份证无法购买机票的情况下,6次通过护照购买机票,多次违反限制消费令乘坐飞机。 

今年1月,平湖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褚某犯有期徒刑10个月。

【典型意义】

被告人褚某因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且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高消费,故法院对其判处实刑,树立了司法权威。

8.关某拒不执行裁定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关某私自转让房产,得款后未履行执行义务而将款项用于购房、装修,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简要案情】

2016年11月11日,海宁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人关某分期支付民事原告某起重设备公司货款23.4万元。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告人关某未完全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义务,起重设备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海宁法院就余款和违约金共计31.4万元申请强制执行,海宁法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被告人关某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2017年1月底被告人关某向申请执行人付款5万元,2017年7月14日海宁法院执行到位2.2万余元发放申请执行人。

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关某在明知上述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仍将其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长干东路的房产转让给他人,得款48万元。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关某向他人以75万元的价格购得农村自建房一套,后对该新购买的房屋装修后入住,导致法院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案发后,被告人在亲属的帮助下履行了上述执行义务。 

海宁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关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关某将房产转让给他人后得款48万元,在明知有执行案件的情况下,对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置之不理,反而以购入房产并装修的方式将上述卖房款予以消耗,致使裁定无法执行,应当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9.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张某获得房屋拆迁款后,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反而转移拆迁款,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简要案情】

2015年12月3日,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支付林某赔偿款15.1万余元及案件受理费1107元。2016年1月15日,平湖法院向被告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履行1万元。2016年6月15日,平湖法院裁定终结该案执行。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张某取得拆迁款209万余元,后分两次存入其岳父金某名下。2019年5月31日,金某将109万余元转账给被告人张某的女儿;2020 年5月1日,金某将102万余元转账给张某的女儿。被告人张某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的手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9月8日,被告人张某向林某履行了11万元,林金华自愿放弃余款3.2万余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平湖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当事人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的手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张某家境一般,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因拆迁获得拆迁款200万余元后具备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但被告人获得钱款后没有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是通过由他人代为领取拆迁款并将钱款转移给女儿用于购房,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妨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应予惩处。

10.李某拒不执行裁定案

【裁判要旨】

被告人李某获得钱款后履行生效裁定以外的债务,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无法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简要案情】

2018年8月22日,平湖市人民法院就原告潘某诉被告人李某、某农业科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由被告人李某返还潘某借款本金50万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用,农业科技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调解协议生效后,因被告人李某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潘某向平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平湖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并于同日向被告人李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文书,责令其在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告人李某始终未履行。

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将登记在其子名下实为自己所有的宝马汽车出售,得款10万余元后,将其中1.7万元用于支付银行调头费用、4万元用于支付银行贷款、5万元用于归还他人的借款(均系尚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被告人李某在审判阶段已主动履行执行债务共计5.7万元。 

9月9日,平湖法院经审理,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5个月。

【典型意义】

被告人李某和债权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通过调解书将权利义务予以确定,因被告人李某不按约定履行调解文书的内容,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被告人李某应优先归还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但其擅自归还其他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应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