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政复议与应诉

马某不服嘉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的《桥东街地块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公布表》案

发布日期:2020-04-17

  

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复字〔2019〕19号

      

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马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的《桥东街地块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公布表》中认定申请人15.82平方米为违法建筑,要求重新认定,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延期三十日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马某述称:解放初期至70年代有祖传楼房两间及一间厨房间,总面积为壹分捌厘(以老房产证为证)。80年代初原厨房间,约19平方米倒塌,80年代在原厨房间的地基上搭了一间约7平方米的灶间。90年代后,又在原厨房间的地基上翻造成现在的厨房间(约17平方米)。现在嘉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只认定7平方米左右的灶间为合法建筑,而其余10多平方米为违法建筑。马某认为现厨房间比原厨房间只有缩小,没有扩大,不服把15.82平方米认定为违法建筑,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一、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征收部门组织多部门共同调查、集体研究的认定结果,对涉案的未经产权登记建筑依法作出认定并予以公布。2019年3月7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发布《桥东街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公告》,拟对桥东街地块(东至塘桥;南至长纤塘;西至太平港;北至空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从2019年3月起,征收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开始对上述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桥东街地块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共涉及45处。按照《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等问题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规定,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调查内容包括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对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调查过程中,申请人马某对坐落于桥东街**号全部建筑申报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和认定,马某在《未经产权登记建筑基本情况登记表》上签字。事后,征收实施单位与所委托的杭州环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进行了现场勘验、测绘和制作影像图片资料等取证工作。2019年3月15日,南湖区征收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国土、规划、不动产登记)、征收、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单位召开会议,初步进行了桥东街地块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介绍和调查工作。2019年4月2日和2019年5月13日,根据现场勘验资料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结合历史资料的核查结果(包括83年、90年底基础地形图、土地临时使用证宗地图等),依法对该地块未经登记建筑进行集体研究讨论,一致认为:马某主体两层建筑虽然发生了部分变化(主体北侧面积略有变大),但基本与上世纪83年、90年代基础地形图吻合,但南侧原一层建筑发生了重大变化,扩大至主体建筑东墙甚至超出东墙。另在主体房屋北侧有走廊8.19平方米。结合测绘结果,总计建筑面积110.83平方米,北侧走廊8.19平方米认定为合法建筑,原土地临时使用证载明的46.6平方米土地面积乘以二减去南侧一层(3.56×1.79=6.37)为约86.82平方米认定为合法建筑,余约15.82平方米即为其南侧一层建筑面积,认定为违法建筑。该征收地块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结果于2019年5月14日在征收现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向各利害关系人告知不服认定结果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的内容。二、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涉案未经产权登记建筑作出认定的法律依据充分,事实清楚,认定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收集相关证据,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屋登记、综合执法、市场监管、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等问题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对房屋征收中的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规定了明确的调查和认定程序,该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产权登记建筑情形的认定,由规划部门根据调查情况,依法做出认定结果并予以公布”。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对涉案未经登记房屋作出认定结果并予以公布之前,经过了征收部门组织多部门集体研究讨论,各部门最终得出的一致意见,也是建立在1983年、90年代基础地形图及宗地图等相关调查资料基础之上的。(一)马某提供一份嘉兴县人民政府于1951年核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该证仅载明一分八厘的土地使用权,但未对建筑物形态有描述。且根据该证上加盖的“嘉兴市房产登记专用章”记载内容,该证于1990年5月21日登记过程中收取。马某另提供一份《浙江省土地临时使用证》,该证核发日期为1994年12月12日,并附有宗地图。宗地图对建筑物的占地有描述。根据马某复议申请书,结合宗地图,并与83年和90年代基础地形图比对可知,至1994年12月12日,建筑物南侧建筑为一层,建筑面积约3.56×1.79=6.37平方米。(二)该部分建筑的现状已与该宗地图和90年代基础地形图发生了重大变化,该部分建筑的东墙已位移至二层楼的东墙位置,甚至超过了二层楼东墙。根据现场调查以及马某在申请书中的陈述,该建筑系90年代后另行改建而成现状面积和结构。(三)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实施后,马某如果要在城市规划区内建造房屋(含新建、改建、扩建),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经过合法的规划许可审批后,所建造的房屋才属于合法建筑,否则为违法建筑。本案建筑物南侧部分建筑明显系1994年12月12日之后改扩建,认定为违法建筑并无不当。

本机关查明:2019年3月7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发布《桥东街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公告》,拟对桥东街地块(东至塘桥;南至长纤塘;西至太平港;北至空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依法实施征收补偿。2019年3月起,征收部门组织工作人员开始对上述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调查过程中,马某对坐落于桥东街**号全部建筑申报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和认定。征收实施单位与所委托的杭州环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对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进行了现场勘验、测绘和制作影像图片资料等取证工作。2019年4月30日,嘉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南湖区分局出具情况说明:涉案房屋所属土地为国有土地。2019年4月2日和2019年5月13日,经市征收办、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保局、区征收办等部门集体讨论,马某桥东街**号建筑编号为14-1、14-4、14-5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总建筑面积为86.82+8.19平方米;建筑编号为14-2、14-3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总建筑面积为15.82平方米。2019年5月14日,嘉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南湖分局在《桥东街地块未经登记建筑调查意见表》上出具调查意见:桥东街**号中的建筑编号为14-1、14-3、14-4、14-5的建筑在1983、1993年基础地形图中有显示,但不完全一致;建筑编号为14-2的建筑在1983、1993年基础地形图中无显示。2019年5月14日,嘉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表》,认定“14-1、14-4、14-5为合法建筑(住宅),总建筑面积为86.82+8.19平方米;14-2、14-3为违法建筑,总建筑面积约15.82平方米。”2019年5月14日,嘉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桥东街地块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公布表》并予以公示,认定马某86.82+8.19平方米住宅为合法建筑,其中8.19平方米为走廊;约15.82平方米为违法建筑。马某对《桥东街地块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公布表》中认定的15.82平方米为违法建筑的认定结果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以上事实,有《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登记表》《未经产权登记建筑基本情况登记表》《宗地图》《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情况说明》《桥东街地块未经登记建筑调查意见表》《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表》《桥东街地块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公布表》、桥东街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公告、会议纪要1、会议纪要2、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1990年4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本案中,桥东街**号中的建筑编号为14-2、14-3的建筑系1994年12月12日之后改扩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为违法建筑并无不当。故嘉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认定桥东街**号中的建筑编号为14-2、14-3的约15.82平方米的建筑为违法建筑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嘉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的《桥东街地块未经产权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公布表》中认定马某15.82平方米为违法建筑的认定结果。

申请人马某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9年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