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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不服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案

发布日期:2020-04-17

       

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复字〔2019〕25

      

申请人:邓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邓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9年第*号),于2019年7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邓某述称:邓某2019年6月21日向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申请公开2018年某村某港农村房屋征收补偿的政府信息:1、委托某村某港村民腾某在《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全权委托书;2、贵机关书面委托嘉善某公司进行农村房屋征收土地及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的授权委托书及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名称;3、委托嘉善某公司进行拆迁的授权委托书及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名称;4、法定授权嘉善某公司具有签署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及进行房屋拆迁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名称。7月18日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19年第*号),邓某认为嘉善县人民政府答复违反法定告知程序,应予撤销,理由为嘉善县人民政府“本机关未参与你所描述的某村某港农村房屋征收,因此本机关未制作”进行答复事实错误,因为《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嘉善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实施机关,作为征收机关就应该依法公开。即使嘉善县人民政府不是征收机关,嘉善县人民政府也知道谁在征收土地房屋,嘉善县人民政府应该告知邓某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法律依据为《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五项。邓某所在地某村某港农村房屋征收已经是事实,嘉善县人民政府没有公开申请人申请信息,也未依法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的机关,阻碍申请人的知情权。

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辩称:一、2019年6月25日,嘉善县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邓某递交的申请表,要求获取:“根据《土地管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依法向你机关申请书面公开2018年某村某港农村房屋征收补偿的下列政府信息:1、委托某庙某港村民腾某在《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全权委托书;2、贵机关书面委托嘉善某公司进行农村房屋征收土地及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的授权委托书及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名称;3、委托嘉善某公司进行拆迁的授权委托书及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名称;4、法定授权嘉善某公司具有签署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及进行房屋拆迁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名称。的申请。嘉善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9年*号),并于20197月19日寄送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中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要求。二、嘉善县人民政府收到邓某的申请后,于2019年7月5日向具体负责土地征收的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政府信息公开协办单》一份,了解邓某所申请所在地块的土地征收情况及相关信息,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7月12日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协办回执单》一份,明确邓某所描述的某村某港**号农村房屋所在地块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因没有法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行为,嘉善县政府不可能参与该项目的征收,为此嘉善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作出了:本机关未参与您所描述的某村某港农村房屋征收,因此本机关未制作也未获取你所申请的相关信息答复。综上,嘉善县政府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9年*号)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故请求复议机关维持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9年*号)。

本机关查明:2019621日,邓某向嘉善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公开2018年某村某港农村房屋征收补偿的政府信息:“1、委托某村某港村民腾某在《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全权委托书;2、贵机关书面委托嘉善某公司进行农村房屋征收土地及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的授权委托书及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名称;3、委托嘉善某公司进行拆迁的授权委托书及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名称;4、法定授权嘉善某公司具有签署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及进行房屋拆迁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名称201975日,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政府信息公开协办单》(协2019年第*号)。2019年7月12日,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协办回执》,明确“您所描述的某村某港**号农村房屋所在地块至今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故上述政府信息本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2019年7月18日,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9年*号),答复本机关未参与您所描述的某村某港农村房屋征收,因此本机关未制作也未获取你所申请的相关信息,”该答复书于2019年7月18日送达邓某,邓某对该答复书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以上事实,有《嘉善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协办单》(协2019年第*号)、《政府信息公开协办回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9年第*号)、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邓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向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协办单》,嘉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过调查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协办回执》,明确回复……某村某港**号农村房屋所在地块至今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涉及集体土地征收”。因没有发生集体土地征收的行为,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本机关未参与您所描述的某村某港农村房屋征收,因此本机关未制作也未获取你所申请的相关信息,”。上述答复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9年*号)。

申请人邓某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9年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