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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出台法治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0-04-26    信息来源:嘉兴市司法局

近日,中共桐乡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桐乡市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推动构建守责尽责、失责追责的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工作机制。《实施办法》共24条,分总则、日常督察与专项督察、约谈与挂牌督办、督察结果运用及保障、附则5个章节。  

一是明确督察主体与对象。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是法治督察工作的主体,应当对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等法治建设的各环节和全链条开展督察工作。各镇(街道)党委履行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政府部门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各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负责人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范围内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职责。  

二是明确督察方式与适用情形。法治督察实行日常督察和专项督察相结合的方式,日常督察一般采取赋分排名书面督察实地督察三种方式。其中,为减轻基层负担,专门明确赋分排名这项经常性的督察主要采取网络检索的方式进行,同时对需要开展实地督察的进一步明确了审批、通知程序。针对重要指示批示落实、重点领域行政执法、重大项目依法征迁、行政争议集中多发等方面情况可以开展专项督察,由市委依法治市委员会各协调小组提出督察建议,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督察方式或者其他措施组织实施。  

三是明确推进机制与责任承担。《实施办法》明确指出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重大责任事项约谈和挂牌督办,详细列举了需要约谈的11种情形和组织方式,以及被约谈后整改验收不合格转为挂牌督办的处置程序,以此促进落实被督察单位在各环节的责任,体现了实体性与程序性并重的要求。同时,《实施办法》设置目标责任制考核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反向加重扣分、与市委巡察工作衔接配合、通报抄送纪委监委部门等措施,形成科学、有效的法治督察闭环体系。《实施办法》明确建议引入第三方评估,以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记者、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并探索推进“互联网+督察”,提升督察工作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