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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认为嘉善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邮寄的《请求嘉善县政府调查核实、责令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申请书》作出答复一案

发布日期:2021-01-28

 

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复202027

      

申请人:顾某

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嘉善县干窑镇新星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顾某认为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邮寄的《请求嘉善县政府调查核实、责令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申请书》作出答复,于20204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违法并责令答复。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顾某述称:顾某是嘉善县干窑镇新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知晓新星村相关行政事务和村内财产事务的真实情况。顾某于2019年12月29日向嘉善县干窑镇新星村村民委员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一份,申请公开相关村务信息。同年12月31日嘉善县干窑镇新星村村民委员会收到《村务公开申请书》,未作出答复。2020年1月18日,顾某向嘉善县人民政府邮寄《请求嘉善县政府调查核实、责令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申请书》:“请求贵府履行其法定职责追究新星村村委会的相关人员拒不进行村务公开的法律责任,并调查核实、责令新星村村委会公开申请人所邮寄的《村务公开申请书》中的相关事项内容。”同年1月19日,嘉善县人民政府签收,但至今未作出答复,违反了《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辩称:一、嘉善县人民政府已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2020年1月19日,嘉善县人民政府收到顾某寄出的《请求嘉善县政府调查核实、责令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申请书》一份,要求公布相关村务信息。2020年2月 5日,嘉善县人民政府已通过电话对村务公开的情况进行了了解。二、顾某多次、重复的申请村务公开,涉嫌滥用申请村务公开的权利。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立法原旨,嘉善县人民政府有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所规定职责整体面上的监督职责,村委会已建立相应的公开机制。嘉善县人民政府已对顾某2018年7月11日提交的《责令公开村务申请书》作出明确答复,未发现新星村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方面存在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的情形。顾某不服答复提起行政诉讼,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行政判决书》,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顾某邮寄的《请求嘉善县政府调查核实、责令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申请书》申请事项属于无理申请、重复申请,属于滥用申请权利,嘉善县人民政府无需再予以答复。

第三人嘉善县干窑镇新星村村民委员会辩称:2019年12月31日,嘉善县干窑镇新星村村民委员会收到顾某邮寄的《村务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布相关村务信息。由于临近春节,各项工作繁杂(工程验收、结算、村民卫生考核、各类福利发放、各类慰问、会议等)以及申请公开内容较多,需要一定时间查找资料,故村委会打算过了春节再进行回复。自2020年1月24日起,村里积极投入“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其他工作均未能全面开展,所以未能及时处理顾某的村务公开申请。

本机关查明:2019年12月29日,顾某向嘉善县干窑镇新星村村民委员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一份,要求公开相关村务信息。嘉善县干窑镇新星村村民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2020年1月18日,顾某向嘉善县人民政府邮寄《请求嘉善县政府调查核实、责令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申请书》一份,要求嘉善县人民政府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并公开相关村务信息。截止顾某提起行政复议时,嘉善县人民政府尚未作出答复。顾某认为嘉善县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邮寄的《请求嘉善县政府调查核实、责令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申请书》作出答复,引发本案争议。

以上事实由《村务公开申请书》《请求嘉善县政府调查核实、责令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申请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嘉善县人民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村务监督的法定职责,对顾某提交的《请求嘉善县政府调查核实、责令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的申请书》所涉事项负有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但嘉善县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书后至今未答复,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嘉善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顾某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