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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不服桐乡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8日作出的《告知书》一案

发布日期:2022-05-05 字号:[ ]

嘉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嘉政复〔2021〕38号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桐乡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孙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桐乡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8日作出的《告知书》,于2021年6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告知书》违法无效、予以撤销并责令桐乡市人民政府3日内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孙某某述称:2021年4月13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桐乡市人民政府网站上,提交信息公开申请。桐乡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8日作出《告知书》,告知“你申请的内容属于诉讼材料,且当庭已进行过质证,不再将之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申请人认为,其所申请公开的是桐乡市人民政府在履行征收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形成的信息,与申请人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相关,被申请人拒不公开,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且申请人所申请的是完整的录像资料而不是在诉讼中提交的经人为剪切编辑的“录像资料”。此外,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的《告知书》无文件编号,不符合政府文件的基本要求。请求依法撤销该《告知书》并责令重新答复。

被申请人桐乡市人民政府辩称:首先,答复人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4月13日晚向答复人申请公开:“(2019)浙04行初**号中,(1)贵府提供的全部录像证据拷贝资料,要求全过程无间断、未经剪切和编辑;(2) 公开执法录像的摄制器材型号、原始记录储存介质的保存地点和档案编号;(3)公开摄制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从申请的内容来看,其请求公开的系(2019)浙04行初**号行政诉讼案件中答复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系诉讼案卷材料,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畴。其申请实质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同时因该材料答复人已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给法院且已当庭由申请人进行过质证,故答复人通过《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就其申请不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无不当。

其次,本案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本案申请人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的情形,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答复人针对该申请作岀的答复,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再次,经过被申请人初步统计发现申请人因其房屋征收问题申请信息公开130余件,提起了30多件行政诉讼案件,绝大部分是信息公开诉讼。案件被告涉及桐乡市人民政府、桐乡市公安局、桐乡市建设局、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桐乡市综合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从以上情况来看,申请人的复议目的亦具有不正当性。故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1年4月13日晚,孙某某在桐乡市人民政府网站上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桐乡市人民政府向其提供“(2019)浙04行初**号”案件中桐乡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全部录像证据拷贝资料,要求全过程无间断、未经剪切和编辑;公开执法录像的摄制器材型号、原始记录存储介质的保存地点和档案编号;公开摄制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2021年5月11日,桐乡市人民政府作出《延期告知书》。2021年6月8日,桐乡市人民政府向孙某某出具《告知书》,告知孙某某其要求公开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不再将之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另查明,孙某某所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号为“(2019)浙04行初**号”行政诉讼案件中,桐乡市人民政府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清单第6、第10两组证据中的视频证据部分,两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为桐乡市人民政府已向孙某某送达《补偿决定方案告知书》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经质证后,法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桐乡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包括以上两个送达视频在内的证据难以证明其送达程序合法,并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判决:确认桐乡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月9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桐乡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15日自行撤销了该征收补偿决定。孙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2020)浙行终****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网上申请、办件通知单、《延期告知书》、《告知书》《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浙04行初**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浙行终****号、邮寄凭证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首先,孙某某所申请的信息,桐乡市人民政府已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9)浙04行初**号案件时,作为证据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孙某某作为诉讼一方当事人事实上已获得并知晓该视频内容,再次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重新获取该视频资料,其行为缺乏正当合理性,应认定为属于滥用公共资源的行为。

其次,孙某某本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桐乡市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1月15日自行撤销,并被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违法,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在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而孙某某本次申请对其本人缺乏需要保护的合法利益,同时浪费行政机关资源,目的有违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精神,属于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

综上所述,桐乡市人民政府告知孙某某不再将之申请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不对孙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孙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孙某某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