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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不服海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案

发布日期:2022-05-05 字号:[ ]

嘉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嘉政复〔2021〕40号

 

申请人:袁某某

被申请人:海盐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袁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海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1年6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答复书违法并责令重新答复。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袁某某述称:袁某某于2021年4月2日向海盐县信访局反映要求对秦山工业园区厂房作合理定性并对厂房进行评估,海盐县人民政府秦山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4月15日进行了答复,以整治“四无”企业为由,准备对袁某某位于浙江省海盐县秦山街道秦山社区钟家桥*号秦山村工业园区的厂房进行拆除。为核实相关情况,袁某某于2021年5月19日向海盐县人民政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四无”企业的相关认定标准文件、补偿标准文件和法律依据文件的复印件并要求书面答复。海盐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认为袁某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未向袁某某公开其申请公开的信息。袁某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袁某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对袁某某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海盐县人民政府应当公开该政府信息而不公开,应当确认该答复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海盐县人民政府辩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党组织制作的党务信息以及党组织制发的党政联合文件不适用上述规定。本案中,袁某某申请公开的“四无企业相关认定标准文件”是以中共海盐县委办公室为制定主体并以党委文号制发的党政联合文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袁某某申请公开的“四无企业法律依据文件”,属咨询性质,亦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袁某某申请公开的“四无企业补偿标准文件”,根据县委办文件,该具体的补偿标准系由各镇(街道)执行制定。因此,海盐县人民政府作出案涉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海盐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20日收到袁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1年6月9日作出答复并于同月11日邮寄送达,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海盐县人民政府作出案涉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查明:2021年5月19日,袁某某向海盐县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四无’企业的相关认定标准文件、补偿标准文件和法律依据文件”并附袁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印件一份。2021年6月9日,海盐县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一、袁某某要求获取的“四无”企业相关认定标准文件是中共海盐县委办公室制发的文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另,根据县委办文件,具体的补偿标准由各镇(街道)自行制定,建议就“四无”企业补偿标准文件向秦山街道办事处咨询。二、“四无”企业法律依据文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该答复书于同月11日寄送袁某某。袁某某对该答复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袁某某向海盐县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的“四无”企业相关认定标准文件,经海盐县人民政府查明,属于以中共海盐县委办公室为制定主体并以党委文号制发的党政联合文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定义的政府信息;同时袁某某申请公开的“四无”企业法律依据文件,性质属于咨询,不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调整。袁某某申请公开的“四无”企业补偿标准文件根据上述党政联合文件显示,“根据各镇 (街道)整治实际情况,及时补助到位,补助资金由各镇(街道)统筹安排使用”,海盐县人民政府建议向秦山街道办事处咨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海盐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20日收到袁某某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1年 6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同月11日寄送袁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综上,海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海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袁某某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