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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某不服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的不受理告知一案

发布日期:2024-01-31 字号:[ ]

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复〔202350

 

申请人:洪某某

被申请人: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洪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27日作出的不受理告知,于20234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洪某某述称:在超市买了某品牌的烤肠,量少价格高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产品非政府定价,系市场调节价格,洪某某不认可。

    被申请人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一、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4月27日,洪某某以在某某超市购买烤肠价格不合理为由,通过全国l2315平台向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洪某某的投诉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洪某某的投诉对象是嘉兴某品牌食品有限公司,其所购买的商品的销售者是某某超市(洪某某自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本案中的商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系某某超市自主制定,洪某某不能证明所投诉的价格问题与嘉兴某品牌食品有限公司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二、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处理程序正当合法。2023年4月27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洪某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的关于嘉兴某品牌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诉。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投诉内容进行了审查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于4月27日通过12315系统告知了投诉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在法定时间内履行了告知职责。综上,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履行了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并且程序合法、处置适当。请依法驳回洪某某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3年4月27日,洪某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嘉兴某品牌食品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某款烤肠在某某超市的销售价格过高,要求退赔费用。同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受理告知,不受理原因: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详细情况说明:该产品非政府定价产品,采用市场调节价,交易双方自愿平等购买。洪某某对该不受理告知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以上事实,有《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33048500202304275723****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本案中,涉案商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系某某超市自主经营、自主定价,洪某某以嘉兴某品牌食品有限公司作为被投诉人,且未能证明与被投诉人嘉兴某品牌食品有限公司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故洪某某的投诉主张无事实依据,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据此作出不受理告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27日收到洪某某的投诉件,同日告知不受理,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的不受理告知。

    申请人洪某某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3 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