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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某不服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发布日期:2022-01-27    信息来源:嘉兴市司法局

 

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复202121

      

申请人:傅某某

被申请人:海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傅某某不服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13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书并责令重新答复。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2021331日依法通知傅某某补正,并于202145日收到相关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傅某某述称:2021年2月18日,傅某某向海宁市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同年3月16日,傅某某收到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但海宁市人民政府未依法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而是利用别的村组土地的“土地整理立项批复”冒充代替“征地批文”欺骗傅某某,其行为明显存在以别的村组名义来进行报批的欺骗行为,明显属于张冠李戴、答非所问、未批先征等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如下:1、答复信息是许村镇某村和某行政村的土地整治立项批复、征收、安置等信息,而某村、某村与某村是许村镇不同的三个行政村,因此该答复信息与海宁市人民政府征用某村土地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属于典型的“张冠李戴”和“答非所问”的情形。2、向傅某某公开的答复信息与《征收(用)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所对应的被征的单位、面积、时间等信息完全不相符,自相矛盾。3、海宁市人民政府公开答复的批复属于土地整治批复,而不是征地批文,更不是针对某村的征地批文。海宁市人民政府利用土地整理批复冒充代替征地批文进行违法征地,明显属于违法行为。4、答复中所称“某某时尚产业园”等五家企业所涉及的项目为海宁市许村镇某村农村综合整治项目不符合事实,认定错误。事实上这五家企业占用的土地完全属于某村集体土地,被占用的位置位于海宁市许村镇某村01省道南侧,属于某村区域。5、海宁市人民政府存在“未批先征、以租代征、非法批准征地、非法截留土地补偿款”等违法行为。综上,海宁市人民政府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并且存在未批先征、以租代征等违法行为,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海宁市人民政府辩称:一、2021年1月13日,海宁市人民政府收到傅某某、孔某某寄送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经审核,因该申请书不完善,申请获取的信息未明确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遂于同年1月2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告知傅某某、孔某某补正相关信息。2021年2月18日,海宁市人民政府收到了傅某某、孔某某分别提交的海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因该申请表仍未明确600多亩农用地的四至范围,也未说明600多亩农用地的具体征收时间,经与傅某某电话联系后,海宁市人民政府明确公开内容为:某某时尚产业园、海宁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某某能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的征地信息。2021年3月15日,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书详细描述了上述企业用地的具体编号、所涉项目名称、批准文号和征地相关材料名称,且一并公开了答复书所记载的征地相关材料。二、基于上述,海宁市人民政府认为,经书面告知补正相关申请内容后,傅某某仍未明确许村镇东西大道南侧(某村区块01省道南侧)许村镇某村两个组600多亩农用地的四至范围,也未说明该600多亩农用地的具体征收时间,依法可以视为其放弃申请。 但从尽量方便傅某某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角度出发,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仍然及时就此与傅某某电话联系,在其明确公开内容后,向其公开7家企业所涉征地相关材料,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保障了傅某某的知情权益。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详细描述了上述企业所用地块的具体编号、所涉项目名称、批准文号和征地相关材料名称,且一并公开了相关征地材料。相关征地材料客观真实并能够互为印证,所记载的内容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致,能够全面、客观反映上述企业所用地块的征地情况,并足以确保傅某某能够全面、客观、如实了解相关土地的征地信息。傅某某称“海宁市人民政府未依法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而是利用别的村组土地的土地整理立项批复冒充代替征地批文欺骗傅某某,其行为明显存在以别的村组名义来进行报批的欺骗行为,明显属于张冠李戴、答非所问、未批先征等违法行为”,纯属因主观臆测和理解偏颇所致,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维持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本机关查明:2021年1月13日,傅某某、孔某某通过邮寄方式向海宁市人民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经审核,因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不完善,申请获取的信息未明确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1月20日发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2021年2月18日,海宁市人民政府收到傅某某补正提交的《海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栏记载:“请求海宁市人民政府依法向申请人公开征收许村镇东西大道南侧(某村区块01省道南侧)许村镇某村某两个组600多亩农用地征用相关信息,内容包括:1.国务院及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2.被占用土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4.海宁市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经审核,傅某某提出公开“许村镇东西大道南侧(某村区块01省道南侧)许村镇某村某两组600多亩农用地”范围仍不明确,后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与傅某某进行了电话联系,其明确公开内容为“某某时尚产业园”等7家企业的征地相关信息。2021年3月15日,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经核实,相关情况告知如下:一、经查询,某某时尚产业园5家企业所涉项目为海宁市许村镇某等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批准文号是:浙土整字(330481)****号。……二、海宁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1家企业所涉项目为海宁市许村镇某等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批准文号是:浙土整字(330481)[2018]****号。……三、浙江某某能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涉项目为海宁市许村镇某等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批准文号是:浙土整字(330481)[2018]****号。……”并于次日寄送傅某某。傅某某对该答复书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海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备忘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意见书》《海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海宁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征收(用)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土地勘测报告》《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申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傅某某经书面告知补正相关申请内容后,仍未明确申请内容,即案涉土地的四至范围和具体征收时间,依法视为其放弃申请。但海宁市人民政府与傅某某进行电话沟通后,傅某某明确申请内容为某某时尚产业园、海宁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某某能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企业使用土地的相关征地信息,海宁市人民政府根据便民原则提供了案涉7家企业使用土地的相关征地材料,包括案涉企业所用地块的具体编号、所涉项目名称、批准文号和相关征地材料,符合上述规定。海宁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月13日收到傅某某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因申请书不完善,于2021年1月20日通知傅某某补正,同年2月18日收到补正材料,并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程序规定。综上,该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傅某某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