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45362/2022-00032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5-30 |
组配分类: | 有效性: |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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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137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38号令)及省司法厅《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实施办法》《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局将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基层法律服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一年度执业活动情况。 二、考核时间 发文之日起至6月30日。 三、考核的主体和程序 (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年度考核材料,并登录“浙江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综合管理平台”“年度考核——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考核申报”栏目,自动跳转到政务服务平台,上传各项年度考核材料(扫描制作成一份PDF文件后上传,文件大小限制在30M内);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出具考核意见、提出考核等次,总结本所执业和管理工作情况,于6月15日前登录管理平台,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评定考核结果,并在“年度考核——基层法律服务所考核——考核申报”栏目上传各项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材料(扫描制作成一份PDF文件后上传,文件大小限制在30M内); (三)主管司法局对管理平台中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传的年度考核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和“双随机”检查掌握的情况,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于6月20日在管理平台中完成年度考核等次评定操作; (四)市司法局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查,对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抽查,评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在管理平台上予以公示。 (五)公示期满后,由主管司法局将各地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收齐后,集中统一交至市司法局加盖“年度考核专用章”(盖章时间另行通知)。 四、考核等次和标准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的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标准详见省司法厅《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规定。 五、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一网通办”工作的有关要求,年度考核事项实行全程网办,通过浙江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综合管理平台网上申报,除执业证照盖章必须提交实物外,原则上不再收取纸质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提交材料: 1.《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申报表》(含上年度本所执业和管理、党建情况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2.《对本所执业人员的考核意见表》; 3.《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盖章时提交)。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提交材料: 1.《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含上一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原件(盖章时提交)。 六、工作要求和其他事项 (一)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认真核实上报材料,确保各项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将年度考核工作作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我约束的重要载体,不断夯实基层法律服务行业自律管理的基础。 (二)各县(市、区)司法局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高度重视考核工作,把年度考核作为监督指导基层法服务行业工作的重要抓手,严格按照时间进度安排,精心组织好属地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工作。 (三)司法行政机关可利用平台提供的技术工具对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保缴纳情况,对不符合专职条件的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清理。 (四)对于参加脱产学习培训或者因病暂停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评定考核等次;对于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评定其考核结果;对于聘用合同已到期超过六个月且不再续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予年度考核,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及时报主管司法局办理注销手续。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评议为“优秀”考核等次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同时提交个人上年度获奖荣誉、业务研讨和公益服务等情况材料。 (六)上年度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同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考核结果公示期及期满后七日内,向市司法局申请复核。 (八)为保证管理平台信息的准确性,请各主管司法局督促基层法律服务所仔细核对有关登记信息。需要变更和完善的,请根据修改权限直接修改,不能修改的请在管理平台上申报考核材料同时填写“机构错误信息反馈”和“成员错误信息反馈”栏目,由主管司法局审核后根据权限修改,主管司法局无法修改的上报市局或省厅进行修改。 (九)附件3作为法律服务人员年度考核参考依据,请各地司法局汇总填好,以电子形式上报。 (十)会费缴纳事宜请联系协会秘书处财务经办人员。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 联系人和电话:顾伟峰,83850578 鲁勤英,83850579; 协会财务联系人:郭娟文,82876717,13758085306。
嘉兴市司法局 2022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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