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某甲、查某乙责令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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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嘉政复〔2021〕43号 申请人:查某甲 申请人查某甲、查某乙因被申请人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延期三十日做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查某甲、查某乙述称,查某甲、查某乙在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某处拥有合法房屋一处。现该房屋因“**组”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查某甲、查某乙通过EMS邮件(查询单号:112318913****)向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公开案涉地块上述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1年4月17日签收该EMS邮件。直至提交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仍未向查某甲、查某乙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特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申请。请求责令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被申请人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辩称,一、查某甲、查某乙复议请求无事实依据。查某甲、查某乙所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7日签收”其通过EMS邮件(查询单号:112318913****)寄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无事实依据。根据国家邮政局发布的邮政行业标准《快递服务》,所谓签收 sign in,系指顾客(收件人)验收快件并在快递运单等有效单据上签字的行为。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可与收件人(寄件人)沟通允许后,采用代收方式。本案中查某甲、查某乙所寄EMS邮件(查询单号:112318913****),收件人地址明确为嘉兴市发改委法规处,收件人电话:83****75。但被申请人并未于有效单据上签字,也未收到任何代收的沟通或通知,也未同意或约定由他人代收。查某甲、查某乙提交的签收证据是EMS网上查询打印件。其内容显示EMS邮件(查询单号:112318913****)于2021年4月17日签收。但该签收日期与实际派送日期、实际签收日或收到日期并不一致。该日期为邮政工作人员在其内部操作系统上自行输入生成,与被申请人没有关系。2021年4月17日为周六,并非工作日,实际上也不可能进行派送和签收。被申请人实际是在2021年6月30日才发现并拆封EMS邮件(查询单号:112318913****)。 本机关查明,2021年4月16日,因海宁市盐官镇某处的房屋被征收,申请人查某甲、查某乙通过EMS邮件(查询单号:112318913****)向被申请人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寄送《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要求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政策法规处公开海宁市盐官镇“**组”的项目立项批文和申报材料。根据“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网查询EMS投递记录,该EMS于发出次日即2021年4月17日,由嘉兴市行政中心外收发室签收。后因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直未对查某甲、查某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引发本案争议。 又查明,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于2021年7月1日针对查某甲、查某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嘉兴市委市政府网站、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办公系统、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档案对申请公开信息进行检索,未发现相关信息。2021年7月3日,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查某甲、查某乙,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未制作,未获取或未保存相关政府信息。 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表》、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官网查询记录、《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检索证明》、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本案中,由于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地点为政府部门集中办公场所,该办公地点的邮件由嘉兴市行政中心收发处代表行政中心内各单位、各部门统一收发管理,该EMS邮件由行政中心收发处代为签收,已属投递妥当。因此中国邮政将查某甲、查某乙EMS邮件投递至嘉兴市行政中心收发处,不能仅以该EMS单据形式上缺乏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签收为由认定该邮件未有效投递。对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没有及时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可以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国家档案馆、行政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当场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互联网等方式和途径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应当明确、具体。”本案中,查某甲、查某乙通过EMS快递形式向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上述法规、规章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程序的要求。上述法规、规章均未要求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信件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要求信息公开申请人在信件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无法律依据。对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没有表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意思表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在查某甲、查某乙提起行政复议后,于2021年7月3日向查某甲、查某乙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其所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未制作、未获取、或未保存,并建议申请人向土地所在地政府部门咨询相关信息。根据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提供的检索证明,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没有该政府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张的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作为适用法律依据,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对于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及时进行回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对于答复期限的规定。但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在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后,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进行了答复。该答复虽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瑕疵,但是在实体权利上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无影响,申请人查某甲、查某乙已获取申请信息。鉴于以上情形,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无重新作出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超出法定期限未及时对申请人查某甲、查某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回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查某甲、查某乙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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