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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四举措”完善医患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发布日期:2022-05-07    信息来源:嘉兴市司法局

近年来,海宁市在加强传统性人民调解组织医患(疗)纠纷排查调处能力的基础上,坚持“市委市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第三方调解”的医患纠纷调处机制,不断完善医患纠纷化解力量机制,实现医患纠纷依法调解。2021年以来,全市医患(疗)纠纷人民调解量为127起(2022年20起),成功127起(2022年20起),无因调解不当引发群体性纠纷、矛盾激化情形,有效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是以第三方调解为基础,完善调解组织队伍建设。组建海宁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专兼结合的调解员聘请机制,吸纳四名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调解技巧的退休医务、政法工作者担任专职调解员,一名青年律师担任兼职调解员,有力地夯实了医患纠纷调解人员班底。针对医疗纠纷的复杂性、专业性,建立医学、药学、法律三个专家库,为纠纷化解提供深度专业咨询解答,专家库人数达到54人。成立海宁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建立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司法行政、卫健、公安、财政、民政及保险等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加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协调机制,为医患纠纷依法化解提供了坚强支撑。

二是以“治未病”为导向,完善医患纠纷预防机制。定期走访医疗单位开走安全医疗、医患纠纷防范调研,针对常见医患纠纷中存在的法律疏漏做好清单化梳理,指导各医疗机构开展自查整改。组织市卫健局、市医调会、律师专门到医患纠纷突出的医院召开座谈会,帮助建立预警机制,有效缓解医患矛盾,减少医疗纠纷。开展医务人员“三抓三促三转变”,围绕抓学法、抓沟通、抓意识,不断提升医务人员防范化解能力。完善分级预警机制,对医护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病人及家属对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存在异议,或医疗工作存在某些缺陷,有可能使医患矛盾激化甚至演变为医疗纠纷时,按照隐患大小及处理难易程度确定预警级别,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最大限度地消除隐患或减轻危害。

三是以规范可控为着眼,完善调解过程依法有序。规范工作机制,制订《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和工作任务》《调解受理范围》《调解流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等多项工作制度,并建立了医患纠纷接待受理、定期排查、重大案件快报和预防激化、定期分析和回访制度,明确调解范围、调解原则、调解纪律、工作职责与工作流程,上墙公示,保障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开展;规范运行程序,专职调解员在纠纷发生第一时间以中立的第三方身份及时介入处理,缓冲医患双方“对峙”局面;并当着患方代表的面封存院方的治疗档案,固定保存证据。同时依据《暂行办法》,规劝患方离开医疗场所,恢复院方的正常医疗秩序,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依法依理进行调解。对分歧较大的,建议医患双方提请医学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后再作调解;规范医患处置程序,积极做好调解受理、调解准备、实施调解、调解结束和效果回访,有效维护医院与患者双方的权益,促使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四是以部门协同为助力,完善应急联动有效运行。建立三级响应,对纠纷引发的各种违法违规和其他过激行为,以及经认定医院无赔付责任仍无理取闹的,按照10人以下、30人以下和30人以上三个标准,实行派出所、市公安局、市综治办三级应急响应,按照既定预案和职责,及时依法处置;实行三方协同,对医患纠纷重大突发事件,涉事、涉人、涉地三方力量全部到位,协同参与开展处置工作;划定三条底线,即不允许拦门堵路漫天要价,必须疏散人群;不允许停尸要挟,必须运往殡仪馆保存待处;不允许打砸医院和医护人员,必须保证正常的诊疗秩序。对触碰上述三条底线的行为,果断采取强制措施控制局面;建立诉调衔接,诉前告知人民调解、诉中委托人民调解、调后司法确认,注重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机衔接,积极稳妥地化解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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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