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佳调解案例展播-海宁市张某某家属与薛某某、王某某、钟某某、王某、廖某某五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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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1月某日,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某市桐湖线红旗桥北堍地方发生单车撞护栏的交通事故,2021年1月某日张某某家属报案称2021年1月16日晚张某某与薛某某、王某某、钟某某、王某、廖某某五人在双山某餐厅内吃饭饮酒后离开各自回家。张某某因不胜酒力在驾车回家途中撞到护栏致受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张某某家属认为薛某某等五人未尽到酒后看护责任,导致张某死亡,多方就赔偿事宜产生纠纷,于2021年1月某日向海宁市事故中队和海宁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交调会调解员在接到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委托后,立马赶去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并立即介入处理。调解员首先就事故展开调查,据调解员了解,张某某与薛某某、王某某、钟某某、王某、廖某某五人是老乡,平时关系比较好。2021年1月某日晚张某某组织大家在某餐厅吃饭,期间大家都饮了不少白酒。酒足饭饱之后大家各自回家,张某某酒后自己驾驶电瓶车,行驶过程中撞向护栏,造成单车事故,并且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家属认为薛某某等五人未尽到共同饮酒人的看护义务,间接导致张某某死亡,要求其五人给予赔偿。但是薛某某等五人认为,大家都喝了酒,各自驾驶电瓶车回家,是张某某驾驶不当导致单车事故死亡的,跟其余五人没有关系。至此双方就事故赔偿问题产生分歧。 调解员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后,调解员和交警一起约谈了薛某某等五人,告知他们根据《民法典》中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因饮酒致人死亡,在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二是否知情不理。三是事后不管。四是酒后驾驶。调解员把相关的法规条例解读完之后,跟薛某某等五人表明,对于张某某喝多了丧失自我照顾能力的人还要自行回家的情况下,共饮者就要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如果明知其独自回去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那么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听完调解员的陈述后,五位当事人表示愿意适当的赔偿一点。 调解员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进行调解。首先对张某某的家属方进行安抚,同时也解释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具体说明了法律上对于此类事故的责任分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司法实践中,在其他共饮人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一般来说人民法院会裁判受害人一方对损害结果承担70%—90%的责任,根据个案情况裁判其余共饮人对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承担10%—30%的责任。听完调解员的法律解读,张某某家属也表示理解,毕竟是张某某自己贪杯误事。关于张某某的赔偿问题,张某某的家属方也提出了自己的要求,他们觉得就10%的责任按100万计算让他们每人承担20000元。 了解了家属方的诉求后,调解员又分别给薛某某等五人做工作,并跟他们提了张某某家属方的诉求,当听到要他们每人赔偿2万元时,情绪一下就上来了。调解员等他们心情稍稍平静了之后,采用同理心的方式跟他们进行心理疏导和案情分析,并拿出法院实际审判的相关案例给他们看。并告知他们如果事情上升到司法程序,对双方而言都不是一件好事,毕竟走法律程序时间长,花费大,在举证和赔偿上面,未知的可能性也比较大。 【调解结果】 经过一整天的调解,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劝说和调解下,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薛某某等五人同意赔偿张某某家属方共计25000元。至此,这起交通意外事故纠纷画上了一个圆满句号。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 一是及时了解法律规定。调解员第一时间向律师、法官了解类似案件的处置情况,对共饮人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承担损害结果的比例做到心中有数。告知双方《民法典》对酒后驾驶及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法院实际判例,让当事人清楚认识到案件实际情况及各方权责。 二是释法明理,采用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对薛某某等五人明确告知,对于那些喝多了丧失自我照顾能力的人还要自行回家的情况下,共饮者就要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参与者在多数情况下为成年人。对张某某的家属方告知,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的酒量有明确的认知。 三是调解员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分析和梳理,成功引导当事双方理性分析事件,分清责任,入情入理的分析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最终成功化解了该起纠纷。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市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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