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佳调解案例展播-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朱某某与何某甲、何某乙 房产宅基地纠纷调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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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何某某、朱某某为夫妻二人,在婚姻期间双方共育有二子,分别为何某甲、何某乙。四人的户口都在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某某村某某1号的何某某户下,后何某乙因其他原因将自己户口迁出。何某某于2014年因病亡故。2016年,为加快城镇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余新镇人民政府决定将何某某户所在区域列入拆迁范围。按照政策评估,安置给何某某户五套面积从67-130m²不等的房屋。现存三当事人因为房屋分配等事宜而产生纠纷,于2021年7月20日向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委会安排调解员邵祥云当天受理了该案。经了解,三方当事人因房屋分配而产生纠纷。何某乙为家中次子,早年迁出户口,与他人成家共同生活。户口迁出后,也常常回家照顾老人。父亲何某某的身后事,何某乙也提供了较大帮助。何某甲作为家中长子,一直是赡养老人,照顾家庭的主力,但是自从何某甲娶了外地妻子后,因其母朱某某反对这门婚姻,故双方关系日渐疏离,但何某甲及其妻、子一直有尽到作为子女、孙的本分,朱某某也认同这个说法。 调解员请三方分别讲一下自己的想法,朱某某认为何某某因拆迁所分配到的房屋以及拆迁补偿款属于她和何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何某某过世后,应当归其所有,她想要将其中的两套房屋分配给次子,另外两套分配给长子,自己留一套单独居住。何某乙对此不发表意见,表示愿意听调解员的调解意见。何某甲提出异议,认为何某乙早在拆迁之前就已经迁出户口,按道理不应分得房屋,且从自己成家之后,家中的主要事务、各种支出、房屋修缮、家用电器更新等都是由其负责,他认为应该将三套房屋分配给自己,两套分配给母亲朱某某,考虑到何某乙经常照顾老人,拆迁补偿款上可以分他一部分。 调解员邵祥云听了三方的各自想法,简单地分析了一下几方说法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是朱某某的说法中遗产分配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夫妻财产都是平均分配,所以这里要分配的财产是朱某某和何某某共同财产的一半。另外房屋拆迁安置是根据土地使用证上人员来分配,何某甲的名字在上面,所以他本身就在其中获得一份份额,目前需要分配处理的是户主何某某的份额。根据何某甲的说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因此如果何某某的遗产里有房屋份额、拆迁补偿款,这些何某乙可以合法继承应该属于他的部分。同时,何某甲与何某某、朱某某共同生活,并承担了主要的家庭开支,可以主张多分得部分份额。 分析完房产分配内容,调解员又补充到,何某甲的儿子是朱某某的孙子,双方是直系血亲,有着无法断绝的血缘关系,即使是朱某某对何某甲有意见也不应迁怒到小孩的身上,这样会对小孩的身心成长起到极坏的影响。又经过了简单的协商,三方都认同调解员的分析,希望调解员协助其对房屋份额和补偿款进行了细化分配,朱某某表示以后也会调整好对孙子的态度。 【调解结果】 在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7月20日签订调解协议书: 1、何某甲分得三套安置房,其房屋产权归何某甲所有。 2、何某乙分得二套安置房,其房屋产权归何某乙所有。 3、余新镇人民政府支付何某某户的拆迁补偿款均归何某甲所有。 4、朱某某的住房由何某乙无条件提供。朱某某今后百年涉及丧葬事宜由何某乙承担(包括费用)。朱某某今后的医疗费由何某甲、何某乙各承担50%。 5、涉及上述安置房其他需支付政府的相关款项费用(包括维修基金、税金等),由各自按本调解协议第1条款、第2条款的房屋分配由各自承担。 6、何某乙一次性补偿何某甲计人民币叁拾壹万肆仟元整(31.4万元),在2021年12月底付清。 7、上述房屋涉及办理交房、权证手续,当事人应在政府相关部门通知可办理时15日内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提出其他任何要求,如果未按期主动予以协助办理,自愿赔偿对方每延期一日计人民币1000元及其他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直至办毕手续为止。 8、涉及上述房屋办理交付的其他手续(水电、有线电视与天然气开户等)由各当事人予以无条件配合办理。其费用由各自承担。 9、拆迁安置协议原件由何某乙予以保管,涉及上述房屋政府通知可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15日内,何某乙应无条件予以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如果未按期主动予以协助办理,自愿承担赔偿对方每延期一日计人民币1000元。 【案例点评】 本案属于因房屋拆迁而引发安置房分配归属的典型案例,通过调解,一是修复了亲情。调解员从法律、伦理、亲情等层面与朱某某交流谈心,劝其要改善与子女的相处方式,与何某甲推心置腹谈心,提醒他如何处理好家庭关系,最终朱某某认识到自己认识上的不足,也为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何某甲也承认自己在婆媳沟通上未能起到良好的桥梁作用,双方终于冰释前嫌。二是用好了“居住权”。调解员按照《民法典物权编》新增加规定的“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来建议朱某某将房屋给予何某乙,何某乙则给予朱某某一套房屋的居住权,朱某某可以依照此种方式享有房屋的使用权,直至朱某某过世。三是实现了纠纷彻底解决。本案中朱某某与何某乙关系良好,也愿意将房屋产权给予何某乙,并由何某乙承担其未来主要的生活居住需要。这样一次性的处置,也免得日后可能再次引发纠纷。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市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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