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某不服被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日作出的“全国12315平台”投诉处理回复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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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嘉政复〔2022〕131号
申请人:殷某某 被申请人: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殷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2日作出的“全国12315平台”投诉处理回复,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嘉兴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违法售卖过期执行标准产品所作出的处理结果,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延期三十日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殷某某述称:2022年10月30日殷某某在拼多多名为“专注10年羽绒”的店铺购买了一件羽绒服,到货后发现该商品执行标准为GB/T14272-2011,该执行标准已经废止,现行标准为GB/T14272-2021。这已经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并对殷某某构成消费欺诈!商家是嘉兴市的,殷某某遂投诉至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诉求是依法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并依法处罚不法商家!该局于2022年12月2日回复殷某某说GB/T14272-2021性质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具有强制性,商家明确拒绝殷某某提出的赔偿要求,拒绝接受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产品质量法规定,所有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都必须要有相应的生产厂名厂址,执行标准和联系电话等,商家使用过期执行标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没有任何联系方式,就是侵犯了消费者对其所购买商品的知情权,就是对消费者构成了消费欺诈!至今该商家仍在该平台售卖该不法商品,投诉和不投诉没有任何区别!综上,殷某某不服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理结果,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该处理结果并责令其重新处理。责令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一、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理结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2年11月2日,殷某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投诉单编号133048400202211025815****,投诉单内容为“2022年10月30日我在拼多多名为专注10年羽绒的店铺购买了一件羽绒服,到货后发现该商品执行标准为GB/T14272-2011,该执行标准已经废止,现行标准为GB/T14272-2021。这已经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并对本人构成消费欺诈!本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依法要求商家对本人进行赔偿,并要求执法部门依法处罚不法商家!望秉公处理,切勿偏袒包庇,勿让消费者去纪检委二次投诉,谢谢!”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投诉信息后于2022年11月9对其投诉内容初查反馈,回复殷某某内容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投诉人嘉兴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拼多多店铺“专注10年羽绒”经营者)电话沟通,被投诉人表明不愿调解,2022年11月25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兴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询问被投诉人,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经查明,嘉兴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开设“专注10年羽绒”网店,申请人所购羽线服系该网店2021年6月18日上架销售,商品ID系253795966641,商品标称系“羽绒服男2021年新款短款爆款休闲立领青年情侣白鸭绒工装潮牌外套”,属2021年6月18日前所生产的产品,适用羽绒服执行标准GB/T14272-2011,不适用2022年4月1日正式启用的羽绒服现行标准GB/T14272-2021。殷某某于2022年10月30日在该网店购入该款羽线服,并于2022年11月24日提出退货退款申请,被投诉人同日同意退货退款。2022年11月30日,被投诉人向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情况说明》一份,正式说明羽线服相关情况,并表明拒绝赔偿。综上,殷某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仅选择了投诉登记,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受理投诉,同时对嘉兴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未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二、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投诉的处理程序合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在收到殷某某的投诉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处理,询问当事人并提取相关证据材料。经调查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日进行投诉办结反馈,回复殷某某“殷某某,你好!关于产品执行标准,经联系,商家向我局提供了产品系新标准执行前生产的情况说明,GB/T14272-2021性质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具有强制性,商家明确拒绝你提出的赔偿要求,拒绝接受我局调解。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商家同意退货退款,请尽快在平台发起售后流程,或者向平台方申请售后处置。”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殷某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仅选择了投诉登记,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履行了投诉的法定职责,但考虑到殷某某对相关羽绒服执行标准及其所购羽绒服生产情况不明,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告知投诉调解结果的同时,也已将相关情况予以说明。三、殷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何种事项向哪个行政机关举报,取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与此相应,能否仅通过消费者投诉事项提起举报相关的行政复议,也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于请求权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本案中,殷某某的投诉事项主要涉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的投诉范畴,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调解职责。本案中,经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调解职能后,殷某某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综上,请嘉兴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殷某某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2年10月30日,殷某某在拼多多平台“专注10年羽绒”网店(经营人为嘉兴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商品ID为253795966641的“贺腾”品牌黑色羽绒服一件,支付商品价款182.2元。2022年11月2日,殷某某签收卖家通过中通快递寄送的该羽绒服商品。同日,殷某某以“收到货后发现该羽绒服商品执行标准为GB/T14272-2011,该执行标准已经废止,现行标准为GB/T14272-2021。这已经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并对其本人构成消费欺诈”为理由,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嘉兴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要求赔偿损失。2022年11月9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查,认为殷某某的投诉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2022年11月25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嘉兴市港区中山东路188号,对嘉兴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就殷某某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提取嘉兴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网店相关销售记录,对嘉兴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2年11月30日,嘉兴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认为其出售的羽绒服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拒绝赔偿;如消费者对购买的羽绒服不满意,可以退货退款。2022年12月2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就殷某某投诉进行结案反馈,告知其“关于产品执行标准,经联系,商家向我局提供了产品系新标准执行前生产的情况说明,GB/T14272-2021性质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具有强制性,商家明确拒绝你提出的赔偿要求,拒绝接受我局调解。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商家同意退货退款 ,请尽快在平台发起售后流程,或者向平台方申请售后处置。”殷某某对此回复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2022年11月24日殷某某在拼多多平台发起退货申请,要求嘉兴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对其购买的羽绒服作退货退款处理。2022年11月24日,嘉兴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同意殷某某退货申请。2022年11月26日,嘉兴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签收殷某某寄回的羽绒服,并在拼多多平台完成退款,退款金额为182.2元。2023年1月19日,殷某某与嘉兴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微信沟通,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为嘉兴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殷某某500元,殷某某撤回投诉及行政复议申请,嘉兴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另支付殷某某寄送行政复议材料的44元邮费。以上费用嘉兴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已于1月19日当日支付给殷某某。 以上事实有拼多多平台商品购买记录、《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272-2021》、嘉兴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商品照片 、殷某某与嘉兴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被投诉人嘉兴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嘉兴市港区,为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港区分局所管辖,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殷某某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后作出回复,主体适格。殷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就购买羽绒服适用国家标准问题进行投诉后,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后,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了殷某某其投诉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在案件受理后,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被投诉人嘉兴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产品及销售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在未发现违法情况及被投诉人不愿意调解的情况下,告知殷某某可向网购平台申请退货处理。以上调查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殷某某投诉内容作出的回复并无不当。另外,在本案复议审理期间,殷某某已通过微信平台与被投诉人嘉兴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嘉兴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双方约定向殷某某支付款项,因此,殷某某的消费纠纷引发的与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争议已得到实质性化解,殷某某行政复议无诉的利益。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全国12315平台”投诉处理回复(编号133048400202211025815****)。 申请殷某某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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