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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不服桐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案

发布日期:2023-10-31    信息来源:嘉兴市司法局

嘉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嘉政复〔2022〕141号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桐乡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赵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桐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号),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并责令重新答复。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某某述称:赵某某位于浙江省桐乡市某某某村**号的房屋和土地因桐乡经济开发区三期扩征工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赵某某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如下信息: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2022年12月2日,赵某某收到桐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37号《答复》,其答复为:经检索,本机关不存在你描述地块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赵某某以及相关人赵连庆作为乙方,与甲方某某三期扩征指挥部于2006年、2009年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协议书中有如下表述:“因桐乡经济开发区三期扩征工程建设需要,需拆迁乙方现有房屋。根据市政府第18号令、第24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如下协议。”由此可见,赵某某的房屋和土地确因桐乡经济开发区三期扩征工程被纳入征收范围,故37号《答复》确认不存在描述地块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与事实严重不符,明显欠缺事实依据。故请依法支持赵某某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桐乡市人民政府辩称:一、桐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合法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是以政府信息的客观存在为前提的,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可以答复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桐乡市人民政府在收到赵某某申请公开某某某村**号房屋和土地所在地块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的政府信息申请件后,依法进行了检索,因赵某某的案涉房屋所在地块未涉及土地征收,不存在所涉地块的用地项目,亦不存在赵某某申请的政府信息,故桐乡市人民政府告知赵某某:经检索,本机关不存在你描述地块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无法提供。因此,桐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合法合理。二、桐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号)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桐乡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5日收到赵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号),并于次日通过邮寄的方式书面告知赵某某,程序合法。综上,桐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请求贵局予以维持。

本机关查明:2022年11月4日,赵某某通过邮寄申请的方式,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申请人位于浙江省桐乡市某某某村**号的房屋和土地因桐乡经济开发区三期扩征工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特申请公开如下信息: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地上附着物确认签字表、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该申请材料桐乡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5日签收。2022年11月14日,桐乡市人民政府经检索未查询到赵某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2022年11月15日,桐乡市人民政府作出协办通知函,请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属于市政府制作、保存的信息?是否可以向申请人公开?信息适合以何种形式公开?其中不予公开的应详细说明理由。除上述信息外,是否还有与其表述相近或相关的信息?”2022年11月25日,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协办结果告知函,告知:“经调查,申请人赵某某的房屋所在地块未涉及土地征收,不存在征收其房屋所涉地块的用地项目,因此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2022年11月30日,桐乡市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号),答复为:“经检索,本机关不存在你描述地块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无法提供。”,该答复书于2022年12月1日邮寄送达赵某某。赵某某对该答复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表》《桐乡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协办通知函》(〔2022〕*号)、《桐乡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协办结果告知函》(〔2022〕*号)、《检索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桐乡市人民政府收到赵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检索未查询到赵某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后发函协办,桐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函告知赵某某的房屋所在地块未涉及土地征收,不存在征收其房屋所涉地块的用地项目,因此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故桐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经检索,本机关不存在你描述地块的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桐乡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5日收到赵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查询及发函协办未查询到赵某某申请的相关信息,于同月30日作出案涉答复并于答复作出后次日邮寄送达赵某某,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桐乡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2〕**号)。
    申请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