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不服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表》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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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嘉政复〔2022〕28号
申请人:顾某 被申请人: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顾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表》,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延期三十日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顾某述称:1、该确认表无正当理由扣除1984年7月至1991年12月视同缴费年限计7年6个月,没有说明该扣除的法律依据。2、本人1984年7月大学分配至山东省济南肉类联合加工厂,1999年由“商调函”商调至南京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原南京肉联厂),并且当年调离后由济南肉联厂截止了本人社保,有社保缴费网上文件;同期人事档案转移南京市人才中心。档案又自2008年12月转移至嘉兴市人才交流中心。不存在确认表中所谓1995.6.6“自动离职”事实。3、有档案记载,本人在1984年7月至1999年11月工作在国家大型二级企业济南肉联厂期间,任职任命文件有质检处副处长、销售经营处副处长、质检处处长等职务,无任何违纪违规现象记录。社保电子缴费记录有1999年度由济南肉联厂企业缴费的记录。4、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员工单方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天通知企业。由此根据劳动法司法解释,企业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如不存在经济纠纷等事项,到时企业如不同意员工辞职为无效。在1995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前,自动离职包含辞职范畴。将符合正常程序员工辞职认定为违法,此项审批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采纳浙江省文件解释处理同期发生在山东省的劳动人事关系事项,此项涉嫌异地行政审批,长臂管辖,判定前提张冠李戴。 被申请人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一、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累计缴费年限为26年1个月确认行为事实清楚。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审核顾某人事档案材料确认,顾某于1984年7月至1995年6月期间是山东省济南肉类联合加工厂职工,1995年6月6日因辞职未获单位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被单位按照自动离职处理。顾某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时间从1992年1月起,累计缴费26年1个月。二、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累计缴费年限为26年1个月确认行为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本辖区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顾某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进行审核、认定。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他们在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自动离职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自动离职的,自动离职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为职工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之前的工龄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也即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本案中,顾某1995年6月被单位按照自动离职处理,系发生在施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其在1992年1月开始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1992年1月以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认定顾某视同缴费年限为0,累计缴费年限自1992年1月起计算为26年1个月符合政策规定。三、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顾某于2022年2月20日向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退休,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保险条例》的授权,对顾某的申请表及档案等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表》上明确顾某的累计缴费年限,同意顾某于2021年10月起退休,程序合法。综上所述,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确认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顾某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顾某原系山东省济南肉类联合加工厂职工,1995年6月6日,山东省济南肉类联合加工厂作出《关于顾某同志自动离职的通知》,因顾某在未经批准其辞职的情况下,擅离工作岗位近两个月,决定对顾某按自动离职处理。2022年2月20日,顾某向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退休,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3月20日作出《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表》,确认顾某视同缴费年限为0。申请人顾某对该确认表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顾某于1992年10月起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费费款所属期为1992年10月至1992年12月。由于社保系统转换升级原因,顾某的缴费记录目前在社保系统里默认的所属期为1992年1月至1992年3月。 以上事实,有《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表》《关于顾某同志自动离职的通知》《关于顾某参保记录的情况说明》、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本辖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顾某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进行审核、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确认表视同缴费年限为0的行为是否合法。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第一条规定:“职工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他们在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自动离职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自动离职的,自动离职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为职工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之前的工龄不能计算连续工龄即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本案中,顾某于1995年6月被山东省济南肉类联合加工厂按照自动离职处理,系发生在施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其在1992年10月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1992年10月以前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认定顾某视同缴费年限为0,累计缴费年限为26年1个月。综上,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表》。 申请人顾某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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