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不服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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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嘉政复〔2022〕38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平湖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平政发〔2022〕**-*号),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予以撤销。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某述称:《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平政发〔2022〕**-*号)存在多处不合理,其中超出的面积是历史遗留问题,本房屋没有收到整改通知和罚款单,超出的应属于合法建筑。另涉案房屋有两个土地证、两个门牌号,应当按照两户进行拆迁。案涉房屋的建造质量、装饰装修、安全系数、舒适度、美观度都较好,应当获得更多补偿。请求依法依据进行评估,合理赔偿。 被申请人平湖市人民政府辩称:一、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平政发〔2022〕**-*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理由如下:平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平湖市2021年度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湖市2021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中小南门东城脚(金湖小区南侧)等五个地块征收范围的通知》公布的征收范围,在前期论证和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基础上,经市十五届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平湖市文华苑北侧地块实施基础设施改造。2021年10月27日,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华苑北侧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平政发〔2021〕**号),并于同年10月27日发布《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平政发〔2021〕**号)。本次征收活动的征收范围东至松枫新村西侧、九龙花苑西侧,南至北城河、文华苑北侧,西至新华北路,北至松枫新村北区南侧(以征收红线图为准);房屋征收部门为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为平湖市当湖街道事业综合服务中心。房屋评估机构为被征收人选定的嘉兴市某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陈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华苑北侧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陈某某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松枫新村***号房屋属于房屋征收公告公布的征收范围,房屋权属为自建房住宅,房屋有效占地面积为100.8平方米,经认定,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385.61平方米,自行车库面积为100.8平方米,另有113.68平方米不予以认定。经房地产评估机构嘉兴市某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14742元/平方米,房屋评估价5684663元,自行车库评估单价5231元/平方米,评估价527285元;113.68平方米自搭建补偿78662元;网络、电视等移装补助费804元;装修装饰及附属物补偿1595067元;扣缴地价47511元,合计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7838970元。因陈某某坚持要求按两户给予补偿,其与房屋征收部门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能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部门遂报请平湖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平湖市人民政府受理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于2022年4月13日向陈某某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征求意见书》,陈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对补偿方式未作出选择,平湖市人民政府遂于同年5月8日作出《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平政发〔2022〕**-*号),对陈某某的被征收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实施征收(具体方案详见征收补偿决定),并于同年5月13日向陈某某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陈某某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其复议理由不能成立。陈某某以“房屋建造于2000年超出平方应该是历史遗留问题,属合法建筑”等为由,要求撤销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上述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平湖市人民政府根据《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经不动产登记建筑等问题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经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了《未经不动产登记建筑或改变房屋用途认定结果告知书》,认定陈某某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385.61平方米,车库面积100.8平方米,113.68平方米不予以认定为合法面积。平湖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21日将上述认定结果告知书送达给陈某某并告知了救济途径。综上,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平政发〔2022〕**-*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陈某某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故请求依法驳回陈某某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查明:2021年10月27日,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华苑北侧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平政发〔2021〕**号),决定对东至松枫新村西侧、九龙花苑西侧,南至北城河、文华苑北侧,西至新华北路,北至松枫新村北区南侧(以征收红线图为准)的区域内房屋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为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为平湖市当湖街道事业综合服务中心,签约期限为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同日,平湖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平政发〔2021〕**号)并以附件形式公布了《平湖市文华苑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陈某某所有的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松枫新村***号的房屋在上述项目征收范围内。2021年11月6日,通过投票方式确定嘉兴市某某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021年12月17日,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未经不动产登记建筑或改变房屋用途房屋认定结果告知书》(编号:GZ202112****),认定陈某某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松枫新村***号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385.61平方米和自行车库面积100.8平方米,不予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为113.68平方米。该告知书于2022年1月21日在浙江省平湖市公证处公证下,送达给陈某某。陈某某未对该告知书提起复议或诉讼。2022年1月21日,嘉兴市某某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房屋征收评估分户结果报告》(编号:嘉平某某-文华苑北侧地块-2021-***),该报告于同日在浙江省平湖市公证处公证下送达给陈某某。2022年3月28日,因征收部门与陈某某在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平湖市人民政府提交《关于要求对陈某某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请示》(平建〔2022〕**号)。2022年4月6日,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征求意见书》(2022-*号),该征求意见书于同年4月13日在浙江省平湖市公证处公证下,送达给陈某某。同日,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将用于产权调换的四套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也分别送达给陈某某。2022年5月8日,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平政发〔2022〕**-*号),决定对被征收人陈某某坐落于平湖市当湖街道松枫新村***号房屋以产权调换方式实施征收,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结算。该决定书于同年5月13日在浙江省平湖市公证处公证下,送达给陈某某。陈某某对该决定书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2000年12月29日,经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平土[2000]**号文件,同意预撤销当湖镇蔬菜村的建制,现有在册农业户口就地农转非。 以上事实,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平集建(1993)字第22-***号]、《平湖市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华苑北侧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平政发〔2021〕**号)、《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平政发〔2021〕**号)及附件《平湖市文华苑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证书》[(2021)浙平证字第****号]、《告知书》《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登记表》《关于文华苑北侧地块安置房意向房源选择确认的通知》《公证书》[(2021)浙平证字第****号]、《未经不动产登记建筑或改变房屋用途房屋认定结果告知书》(编号:GZ202112****)、《文华苑北侧地块房屋面积测量(陈某某)技术总结》(编号:ZDCHSY202****)、《房屋征收评估分户结果报告》(编号:嘉平某某-文华苑北侧地块-2021-***)、《公证书》[(2022)浙平证字第****号]、《公证书》[(2022)浙平证字第****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分户估价报告》(编号:嘉平某某-文华苑北侧地块-2021安置-***)、《公证书》[(2022)浙平证字第****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分户估价报告》(编号:嘉平某某-文华苑北侧地块-2021安置-***)、《公证书》[(2022)浙平证字第****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分户估价报告》(编号:嘉平某某-文华苑北侧地块-2021安置-***)、《公证书》[(2022)浙平证字第****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分户估价报告》(编号:嘉平某某-文华苑北侧地块-2021安置-***)、《关于要求对陈某某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请示》(平建〔2022〕**号)、《公证书》[(2022)浙平证字第****号]、《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征求意见书》(2022-*号)、《公证书》[(2022)浙平证字第****号]、《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平政发〔2022〕**-*号)、现场照片、送达回证、谈话记录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在签约期限内未能与陈某某达成补偿协议,报请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平湖市人民政府对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内容进行审查后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 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本案中,平湖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当湖街道松枫新村***号的房屋进行调查核实,结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有偿使用证明、测绘平面等材料,对该房屋未经不动产登记状况进行认定,最终作出《未经不动产登记建筑或改变房屋用途房屋认定结果告知书》并送达给陈某某,同时告知陈某某复议和诉讼的权利,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本案中,嘉兴市某某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房屋征收评估分户结果报告》(编号:嘉平某某-文华苑北侧地块-2021-***)并送达给陈某某。《房屋征收评估分户结果报告》已明确告知陈某某提出复核的权利和期限,陈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而在行政复议阶段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平湖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平政发〔2022〕**-*号)。 申请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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