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不服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的《关于山湾村某号房屋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性质申请的回复》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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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嘉政复〔2023〕8号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胡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的《关于**村**号房屋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性质申请的回复》,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请求变更该行政行为。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延期三十日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胡某某述称:胡某某于2022年5月中旬前往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港区分局现场申请确认关于其**村**号房屋所在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港区分局当场未答复,胡某某于2022年5月25日收到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港区分局寄来的答复书,认定**号房屋所在土地所有权性质及使用权性质均为集体土地,且未告知救济途径。胡某某通过调查后,认为答复有误,故申请复议,理由如下:1、2022年5月22日去港区公安局查询,1998年3月24日,胡某某的常驻人口登记表上显示**村已撤建制成立**居委会;平湖市档案馆查询资料显示,《关于将全塘镇白沙湾村等三个专业渔业村渔民成建制转为“绿卡户口”的意见》[平政发(93)*号],决定将乍浦镇**村在内的三个渔业村1993年4月5日常住户口渔民核准后,成建制办理城镇“绿卡户口”。《关于统一组建**、南湾路、西巷三个居民委员会的批复》[平民(95)*号],同意“**渔业村成建制办理‘绿卡户口’,纳入当地居委会统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修订)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四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收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上述规定,胡某某户房屋所在地块属于国有土地。同时平湖市原胜利乡大南门村的情况(95年撤村建制,集体转为绿卡户口)与**社区情况高度一致。根据《沈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等行政征收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浙04行初*号],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号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中有部分原胜利乡某村某组农户上世纪90年代建造的房屋,原告认为其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告不能对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四条规定:“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收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胜利乡某村某组的农民转为非农业人口,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胜利乡某村某组的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与胡某某户情况一致。2、2022年7月8日,港区管委会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港2022-*),附件《房屋整体搬迁分户估价报告》(嘉平中正-**地块-2021-*)中第三页上显示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明细表”。3、2022年8月2日,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复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答复书》(第*号),附件“平湖市乍浦镇**村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显示,**村为城市用地,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区块土地为国有土地。4、5月16日胡某某至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其名下位于**村的一处国有土地登记信息(登记类型为转移登记),从登记的不动产坐落地来看对应的是**号(系统内均未填写门牌号),登记信息不完全,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港区分局无法给出合理解释。 2022年2月23日,胡某某向本机关邮寄材料补充称:一、****号土地为原先锋村耕地及购买土地优势证据明显。**村为渔业村,无耕地,位于**村北部与之接壤的是乍浦镇先锋村*组。**村**号房屋所在土地原为先锋村*组胡某甲所属耕地,为1992-1993年期间乍浦镇政府组织卖地后胡某某报名购得,卖地信息为**村陈某某告知,可为胡某某作证,所在土地为原先锋村耕地,年龄较长的**居民都知晓。胡某某购买时乍浦镇曾开具非经营性收费统一票据,开票时间为1994年12月1日,发票编号为0016***,金额21200元,与其一起买地的还有11户。2002年12户居民要求镇政府办证,镇政府退还部分款项后开具往来票据后收回该发票。以上可与**村其余11户购买的居民求证,希望复议机关进行调查。二、**号地块已征收的证据。近日查得93年平湖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乍浦镇要求撤销先锋村**组、**组建制将其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请示”议题中陆某某表态发言“凡撤销建制的所有土地都收归国有,由政府掌握使用”。查询档案平政发(93)125号文,显示乍浦镇先锋村**组、陈山*组、瓦山*组共9个组原有耕地541.3亩,至93年共征用耕地416亩(含先锋**组12.54亩),1989年报显示先锋**组耕地共有16.09亩,政府在1990-1993年期间对先锋村*组进行了征收,其中省政府批准8.34亩,其他用地(经平湖市土管局批准的私人建房用地及部分乡村便道实际占用的耕地)4.2亩,3.55亩未被征收。《平湖市乍浦镇**村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显示包含胡某某户在内的12户房屋北侧地块(原为先锋**组土地,现为**村内绿化地块)属于农用地,其余均为城市用地,集体土地与3.55亩未征收地块相对应,故1994年政府出售于胡某某的地块属于被征用的4.2亩其他用地范围。《平湖市乍浦镇**村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也是****号地块为国有的佐证。同时,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提供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是指现状,而非规划,**号房屋所处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早已是城市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第二条对“准确界定土地登记用途”作出了明确规定:“土地登记的用途应当严格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二级类填写”。《平湖市乍浦镇**村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是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进行填写的,结合《关于同意乍浦先锋、陈山、瓦山等村9个组建制预撤和对在册人口就地办理非农户口的批复》《关于要求撤销乍浦先锋、陈山、瓦山村九个村建制农民户口就地农转非的报告》等文件己充分显示**地块(含部分先锋村**组部分征收土地)的土地利用现状为城市用地,为国有土地。三、其他情况说明。**号土地证显示使用权性质为划拨而封面是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划拔即为国有土地。咨询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港区分局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科科长徐某某,国有土地才有划拨一说,有电话录音为证。结合当年的国有土地证书与集体土地证书只有封面不同,应是发证时拿错证书范本所致。胡某某通过平湖市档案局及浙江省征地信息平台查询,未获得在**农转非后关于“**”土地征收信息,根据《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若农转非时未进行土地征收,则**区块土地应均为集体土地,而在本次**区块整体搬迁土地性质公示时,显示原**村集体地块内有几处土地为国有土地,也从未见征收公告,与《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相矛盾。2022年5月22日,胡某某查询*号房屋(原***号)土地所有权性质为国有,登记时间为1993年4月16日。而91年颁发的房产证内显示的是国有土地信息(有平湖市房管局印),93年领发的土地证显示的是集体土地信息,两本证书本身有相矛盾之处,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仅凭证书就断定土地性质未免有失偏颇。 被申请人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一、《关于**村**号房屋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性质申请的回复》对胡某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关于**村**号房屋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性质申请的回复》是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村**号房屋土地(地号:21-26-1-9-1)登记信息查询后对胡某某作出的回复,该回复只是陈述客观事实,并不是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该回复既没有减损胡某某的权利,也未增加胡某某的义务,对胡某某的权利不产生任何不利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对胡某某之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二、胡某某于2022年5月28日提交《关于确认不动产信息及核发不动产权证的请示》,要求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将乍浦镇**村**号、**村*号房屋所占有土地确认为国有土地。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胡某某要求确认不动产信息及核发不动产权证证书相关事项的回复》,关于乍浦镇**村**号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确认争议,胡某某已另案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案号:嘉政复〔2022〕*号),该案事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且胡某某提起复议申请的目的相同,完全可以通过“嘉政复〔2022〕*号”行政复议或后续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综上,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经过查询胡某某宅基地原始档案资料、不动登记信息,作出的《关于**村**号房屋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性质申请的回复》合法有据,对胡某某的权利不产生任何不利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胡某某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补充答复称:一、胡某某请求将其宅基地确认为国有土地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上述规定的具体含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国法函(2005)36号《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根据上述法律和行政解释规定,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只有在被依法征收后,才能变成国有土地。未经土地征收程序,仅仅是规划变更,将农民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纳入城镇规划区范围,农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成建制转变为城市居民,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土地,并不能当然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胡某某出具的乍浦镇非经营性统一票据,款项为“**新村建房费”。之后,乍浦镇向胡某某退还17450元,并开具“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款项为“**新村建房费”。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在包括乍浦镇**村**号房屋所占有土地在内的集体土地未经征收程序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况下,胡某某支付的只能是“建房费”,不可能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二、胡某某认为**村已撤建制成立**居委会,按平湖市人民政府平政发(93)*号文件包括**村在内的三个渔业村渔民成建制办理“绿卡户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村集体土地应当依法确认为国有土地。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按当时政策规定,平政发(93)*号文件只涉及**村渔民身份转为“自理口粮”的城镇居民,并不涉及集体土地征收,未经征收程序的原集体土地,即便划归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农村村民身份变成城镇居民,原集体土地的性质仍然不能改变。三、胡某某要求依法将乍浦镇**村**号房屋所占有土地确认为国有土地。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关于胡某某要求确认不动产信息及核发不动产权证证书相关事项的回复》,胡某某已另案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该案事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且提出复议申请的目的相同,胡某某完全可以通过嘉政复〔2022〕*号行政复议或后续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机关查明:胡某某为平湖市乍浦镇**村村民,在乍浦镇**村拥有**号房产。2022年5月23日,胡某某向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提交了一份《申请书》。胡某某在该《申请书》中向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港区分局提出,胡某某就其名下**村**号及吴某某名下**村*号房屋下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性质有疑议,申请明确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性质,若无查询结果的,请提供查询途径。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胡某某《申请书》后,于2022年5月24日向胡某某作出《关于**村**号房屋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性质申请的回复》。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称,关于胡某某申请查询**村**号房屋土地(地号:21-26-1-9-1)所有权及使用权性质情况,经检索: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该地块属于村集体所有。2.该地块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胡某某对该回复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乍浦镇**村现属于嘉兴市港区管理委员会所辖,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下属的港区分局为乍浦镇**村不动产相关事务的管理机构,根据职能对胡某某位于**村的不动产权属及土地性质进行登记管理。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胡某某关于查询**村**号房屋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性质的《申请书》后,按照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在不动产登记系统内查询胡某某位于乍浦镇**村相关不动产信息,根据查询结果及存档《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平湖市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信息显示,胡某某位于**村**号房屋土地性质均为集体土地。也未查得**村土地经土地征收程序转变为国有土地的相关记录。 又查明,胡某某不服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的《关于胡某某要求确认不动产信息及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相关事项的回复》已于2022年11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胡某某所在**村*号及**号房屋土地所有权性质为国有土地并核发国有土地不动产权证书,该案所涉**村**号房屋的争议与本案胡某某复议请求事项实为同一事项,都是要求确认**村**号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就该复议请求,本机关在《行政复议决定书》(嘉政复〔2022〕*号)中认为胡某某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以上事实,有《申请书》《关于**村**号房屋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性质申请的回复》《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平湖市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地籍调查》《行政复议决定书》(嘉政复〔2022〕*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登记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据此胡某某的不动产的权属、土地性质等信息应当以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所得信息为准。本案中,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嘉兴市港区乍浦镇**村不动产管理机构,具有对**村不动产相关信息进行登记查询等管理职能。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胡某某的《申请书》后,按照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系统内查询胡某某位于乍浦镇**村相关不动产信息及存档《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平湖市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内容,以书面邮寄的方式告知了胡某某位于**村**号房屋的土地性质均为集体土地,其告知内容真实合法。如胡某某认为该登记信息与其房屋实际土地状况不符,应当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能证明其土地性质的相关材料后,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关于胡某某主张的乍浦镇**村在1993年成建制农转非完成了撤村建制,**村宅基地已变更为国有土地。根据2005年3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国法函(2005)36号”《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该行政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根据上述法律和行政解释规定,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只有在被依法征收后,才能变为国有土地。未经土地征收程序,仅仅是规划变更,将农民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纳入城镇规划区范围,农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成建制转变为城市居民,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并不能当然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因此,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于胡某某位于乍浦镇**村**号土地权利性质登记为集体所有土地并无不当,胡某某要求确认该地块为国有土地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关于胡某某主张的**村**号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是其在1994年花费2.12万元购买,但是胡某某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不动产登记查询显示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故对胡某某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在收到胡某某的《申请书》后,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进行了不动产登记系统的信息查询,并查阅不动产登记内档,调取了不动产登记簿、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平湖市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地籍调查表等房屋土地信息,作出核实后予以答复,并将答复及时书面函告胡某某,答复符合程序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村**号房屋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性质申请的回复》。 申请人胡某某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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