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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服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

发布日期:2024-10-17    信息来源:嘉兴市司法局

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复〔202380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公(交)行罚决字〔2023〕330400210035****号],于20237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书。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延期三十日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述称:查处酒驾时代驾在开车,并且无故扣留车辆行驶证23天,存在违法执法行为。

被申请人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辩称:一、对张某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23年6月10日凌晨,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组织警力在嘉兴市中环西路春蚕路口设卡查酒驾,1时43分许张某驾驶LN***2小型轿车行驶至中环北路春蚕路口北侧约100米处时,遇前方交警设卡查酒驾,将车辆斜停于最左侧机动车道后下车快速向北反向步行离开,并横穿中央绿化隔离带至对向车道至人行道内,后拦下路过代驾,张某原路返回后由代驾驾驶LN***2小型轿车(张某乘坐于后排)行经卡点被交警查获,现场对张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7mg/100ml,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后将张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报告,在送检的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70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对张某进行多次询问,其否认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7月18日,民警因张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18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二、对张某申请复议理由的说明。对张某所称,经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调查:张某6月10日0时18分许至0时51分许,其在嘉兴经开万达某某酒吧内多次举杯饮酒(约13次举杯饮酒),在第一次及第二次询问张某过程中,张某否认在某某酒吧饮酒,直至调取某某酒吧内监控视频后,对张某进行第三次询问时其才承认饮酒事实。后张某驾驶LN***2小型轿车行至中环西路洪兴路口DM808酒吧,并两次进出酒吧。当日凌晨张某再次驾驶LN***2小型轿车搭载乘员李某某沿中环北路由北向南行驶,经监控视频显示,6月10日1时43分许,张某驾车沿嘉兴市中环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山路口南侧路段,在交警设卡点前突然将车斜停于最左侧机动车道后下车快速向北反向步行离开,1时48分许,张某沿中环南路东侧人行道由北向南步行,并观察道路对面交警设卡方向情况,后继续向南步行。1时50分许,张某拦住路过代驾,后原路返回由代驾驾驶其车辆行经卡点后被交警查获。在调取的多处监控视频显示,张某手中无任何酒瓶之类物体,无饮用任何液体情况。询问李某某,其称自己当时酒已喝多,不知道张某在下车后有无饮酒。在对张某进行询问中,其根本无法说清其下车后喝酒的具体地点、酒瓶形状及扔酒瓶的具体位置。张某称自己车辆行驶证被扣留23日之久,经核实,查获现场交警获取车辆行驶证后,作为办案复印使用,至告知张某血检报告时及时返还。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为:1、张某在事发前确有饮酒情况,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经卡口显示、张某及同车人员陈述,在代驾驾驶其车辆前为张某本人驾驶,张某已有逃避交警检查的动机。2、张某驾车行驶至中环北路春蚕路口北侧约100米时,突然将车辆斜停于最左侧机动车道后下车快速向北反向步行离开,并横穿中央绿化隔离带至对向车道至人行道内,其停车地点交警已经放置了设卡时的锥形帽,且张某步行至对面人行道处后又向交警设卡方向进行观望,张某应当明知前方有交警在设卡检查。3、监控视频记录张某离开车辆至返回车辆过程,显示张某手中无任何酒瓶之类物体,且无饮用任何液体情况。4、张某本人根本无法说清其下车后饮酒的具体地点、酒瓶形状及扔酒瓶的具体位置。综上所述,张某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其为逃避交警处罚而作出的陈述和申辩不予采信。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张某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恳请依法维持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查明:2023年6月10日1时43分许,张某驾驶车牌号为LN***2小型轿车,行至中环北路春蚕路口北侧约100米处时,见有交警设卡查酒驾便将车辆停于最左侧机动车后下车离开。通过路面卡口视频反映,张某下车后快速向北反向步行离开,横穿中央绿化隔离带至对向车道至人行道内,后拦下路过代驾,张某原路返回后由代驾驾驶LN***2小型轿车(张某乘坐于后排)行经卡点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张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87毫克/100毫升,张某的行为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为确定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民警将张某带至嘉兴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同日,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张某采取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受案调查。2023年6月12日,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委托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送检血液进行检验,后在送检的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70mg/100ml(根据国家标准GB19522-2010规定,血液酒精含量为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该检测结果于7月5日送达张某。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分别于2023年6月10日、7月5日、7月10日对张某进行询问,张某在前两次的询问中对其在某某酒吧饮酒的事实予以否认,后在第三次询问中承认了饮酒的事实。2023年6月10日,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李某某张某被查获时共同乘车的朋友)进行询问,其对张某下车后是否饮酒表示不记得了。2023年7月4日,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张某某张某被查获时的代驾司机)进行询问,其对张某是否饮酒表示没有注意。2023年7月18日,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张某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张某提出“查处酒驾时是代驾在开车,并未酒驾,并扣留车辆行驶证23天”的陈述申辩。同日,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张某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该处罚决定于同日送达张某张某对该处罚决定书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2023年7月7日从某某酒吧提取的视听资料显示,张某2023年6月10日0时18分许至0时51分许在该酒吧多次举杯饮酒。根据卡口照片及张某和同车人员陈述,在代驾驾驶其车辆前为张某本人驾驶。

又查明,2023年6月19日,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张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2023年7月5日,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销此案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嘉公(交)受案字[2023]***}、《立案决定书》{嘉经开公(交)立字[2023]***}、《撤销案件决定书》{嘉经开公(交)撤案字[202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凭证编号:330400330229****)、《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询问笔录》5份、《询问通知书》{嘉经开公(交)询通字[2023]***}、《鉴定委托书》(编号:WT2023-***)、《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文书》(嘉公司鉴2023***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嘉经开公(交)鉴通字2023***}、《调取证据通知书》{嘉公交(二)调证字2023***}、《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2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33040032001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公(交)行罚决字〔2023330400210035****酒精含量呼气测量结果单、张某身份信息、证人身份资料1份、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执法视频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具有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有权依法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是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九十一条第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张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乙醇含量为70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张某作出罚款18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张某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记12分,符合上述规定。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2023718日对张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张某提出陈述申辩,后于同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公(交)行罚决字〔2023〕330400210035****号]并直接送达张某处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张某以其被交警查获时,车辆由代驾驾驶为由,主张其无酒驾行为。本机关审理后认为虽张某被交警查获时其车辆由代驾驾驶,但综合多份询问笔录、酒精检测报告、调取的各类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在代驾驾驶张某车辆前,张某已经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另,张某辩称其停车后在路边饮酒的理由明显不合常理,本机关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张某主张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无故扣留车辆行驶证23天,存在违法执法行为。经核实,查获现场交警获取车辆行驶证后,作为办案复印使用,至告知张某血检报告时返还,扣留时间明显超过合理期限,故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嘉兴市公安局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公(交)行罚决字〔2023〕330400210035****号]

申请人张某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3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