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某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嘉兴市财政局作出的《嘉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一案 |
|||||||
|
|||||||
嘉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嘉政复〔2023〕85号
申请人:辽宁省某某公司 被申请人:嘉兴市财政局
申请人辽宁省某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嘉兴市财政局作出的《嘉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嘉政采投〔2023〕*号),于2023年8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延期三十日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辽宁省某某公司述称:辽宁省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于2023年6月18日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纸质版投诉书的方式要求嘉兴市财政局履行法定职责,嘉兴市财政局未履行,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理由如下:1、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中变更公告中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标的明细中的规格型号对招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的规格型号未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根本通不过符合性阶段审查,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标的明细中的技术参数不明确、不具体,其投标文件根本通不过符合性阶段审查,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 被申请人嘉兴市财政局辩称:一、嘉兴市财政局依据法律规定依职权作出案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嘉兴市财政局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嘉政采投〔202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二、嘉兴市财政局作出的案涉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程序合法。某某公司于2023年6月18日向嘉兴市财政局邮寄投诉材料,嘉兴市财政局于2023年6月20日收到某某公司的投诉书,并于同日受理投诉。2023年6月27日,嘉兴市财政局向被投诉人嘉兴市中医医院、浙江某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咨询公司”)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浙江某甲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某甲厨房公司”)分别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嘉兴市中医医院和某某咨询公司、某甲厨房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向嘉兴市财政局提交了投诉答复函。嘉兴市财政局通过查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后,于2023年7月23日作出处理决定,2023年7月27日和28日分别向某某公司、嘉兴市中医医院、某某咨询公司、某甲厨房公司送达了嘉政采投〔202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3年8月3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嘉政采投〔202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三、嘉兴市财政局作出的嘉政采投〔202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某公司在投诉事项1中认为,中标人投标产品编织金属进水管的规格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具体的数据,对招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的规格型号未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在投诉事项2中认为中标人投标产品风幕机、多功砧板毛巾刀具消毒柜一体机、广式双门100KG蒸汽蒸饭箱(二次换热)的技术参数在投标文件中不明确、不具体,对招标文件的标的技术参数未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因此其中标结果无效。根据嘉兴市中医医院厨房设备采购安装项目(项目编号:ZJTFJX-2023-***)采购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对设备名称、技术规格参数、尺寸(mm)的具体要求,其中编织金属进水管的技术参数为:口径:DN15mm,尺寸为:长度800-1200mm。风幕机的技术规格参数为:遥控型,风量:≥1700m3/h、功率:≥455W、风速:≥15m/s、噪音:≤56dBA、电压:220V;尺寸为:1500*216*231.5mm。多功砧板毛巾刀具消毒柜一体机的技术规格参数为:采用SUS 304-2B 不锈钢板制造,厚度≥1.2mm,电压:220v,紫外线功率:≥17W,红外线功率:≥300w,消毒方式:紫外线加臭氧红外线循环风,消毒刀数量:≥20把,消毒毛巾数量:≥24块,消毒砧板数量:≥10块(直径50cm 厚度≥10cm);尺寸为:1200*600*1800mm。广式双门100KG蒸汽蒸饭箱(二次换热)的技术规格参数为:板材采用SUS304-2B不锈钢制造,上层(箱)外壳厚≥1.0mm、内桶厚0.8mm、水胆厚≥1.0mm,门外板厚≥1.2mm、门内板厚≥0.8mm,≥φ63mm不锈钢炉脚、内衬≥2"钢管、内置≥2*12蒸饭格(可放置2*12个蒸饭盘),304不锈钢二次盘管换热、≥φ22*1.2mm,进汽压力≥0.3~0.4Mpa,配饭铲、分饭器,配自动进水装置,密封条采用食品级硅胶条,门采用不锈钢双把手,采用双通道泄压阀;尺寸为:1200*800*1850mm。第四部分“评标办法”中规定:“完全满足招标需求得20分;带▲项目为必须响应条款,不得偏离,否则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带★项目重要技术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负偏离)或相关的证明材料未提供的,每项扣2分;其余技术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负偏离)或相关的证明材料未提供的,每项扣1分。”投诉事项所涉及的投标产品有编织金属进水管、风幕机、多功砧板毛巾刀具消毒柜一体机、广式双门100KG蒸汽蒸饭箱(二次换热),经嘉兴市财政局对某甲厨房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某甲厨房公司上述涉诉投标产品的技术规格参数和尺寸在投标文件中响应表述与采购文件的采购要求一致,全部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条件。根据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某甲厨房公司的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已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中技术要求,投标文件通过符合性阶段审查,为有效投标文件。基于某某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嘉兴市财政局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符合法律规定。四、某某公司复议申请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某某公司在复议申请中的事实和理由与投诉申请中的事实和理由基本一致。嘉兴市财政局认为,投标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条件是判断投标供应商是否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主要依据。经嘉兴市财政局查明,中标供应商对投标产品编织金属进水管的规格和风幕机、多功砧板毛巾刀具消毒柜一体机、广式双门100KG蒸汽蒸饭箱(二次换热)的技术参数在投标文件中作出的响应与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一致,符合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对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评审委员会认为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为有效投标文件认定正确。综上所述,嘉兴市财政局依职权作出的嘉政采投〔202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本机关查明:2023年6月20日,嘉兴市财政局收到某某公司邮寄的《投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投诉事项为“1、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中变更公告中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标的明细中的规格型号对招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的规格型号未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根本通不过符合性阶段审查,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标的明细中的技术参数不明确、不具体,其投标文件根本通不过符合性阶段审查,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经审查,某某公司的投诉符合规定,并于同日受理。2023年6月27日,嘉兴市财政局向嘉兴市中医医院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编号:2023**-*)并于6月28日送达嘉兴市中医医院。2023年6月27日,嘉兴市财政局向某某咨询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编号:2023**-*)并于6月28日送达某某咨询公司。2023年6月27日,嘉兴市财政局向某甲厨房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编号:2023**-*)并于同日送达某甲厨房公司。2023年7月3日,某甲厨房公司作出《投诉书回复函》,就投诉事项作出回复。同日,嘉兴市中医医院和某某咨询公司作出《针对嘉兴市中医医院厨房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函》,就投诉事项作出回复。2023年7月23日,嘉兴市财政局作出《嘉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嘉政采投〔2023〕*号):“本机关认为投诉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并于7月27日送达某某公司和某甲厨房公司、7月28日送达某某咨询公司和嘉兴市中医医院,又于8月3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某某公司对该处理决定书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质疑答复函》《质疑函》《政府采购投诉材料收件登记表》(编号:2023**)、《政府采购投诉受理登记表》(编号:2023**)、《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编号:2023**-*)、《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编号:2023**-*)、《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编号:2023**-*)、《投诉书回复函》《针对嘉兴市中医医院厨房设备采购安装项目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函》《嘉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嘉政采投〔2023〕*号)、嘉兴市中医医院厨房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营业执照、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嘉兴市财政局具有对政府采购投诉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案中,某某公司投诉事项所涉及的投标产品有编织金属进水管、风幕机、多功砧板毛巾刀具消毒柜一体机、广式双门100KG蒸汽蒸饭箱(二次换热),经调查核实,中标供应商某甲厨房公司对上述产品的技术参数在投标文件中作出的响应与采购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一致,符合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对采购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评审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通过符合性阶段审查,为有效投标文件,认定正确。某某公司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应当驳回投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嘉兴市财政局于2023年6月20日收到某某公司的投诉书,并于同日受理。2023年6月27日,嘉兴市财政局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于同年7月3日收到各方的投诉答复函。后经查阅招、投标文件、评标记录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后,嘉兴市财政局于2023年7月23日作出处理决定,并于7月27日送达某某公司和某甲厨房公司、7月28日送达某某咨询公司和嘉兴市中医医院,又于8月3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以上处理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程序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嘉兴市财政局作出《嘉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嘉政采投〔2023〕*号)。 申请人辽宁省某某公司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