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认为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其对嘉兴市乍浦镇某某时装店的投诉中包含商家涉嫌违法线索不立案决定违法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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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嘉政复〔2023〕91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陈某认为被申请人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其对嘉兴市乍浦镇某某时装店的投诉中包含商家涉嫌违法线索不立案决定违法,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违法。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延期三十日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述称:陈某于2023年5月25日在乍浦镇南大街*号的某某店铺买了一件童装89元,发现商品质量很差。没有任何厂家信息和合格证明,是三无产品。案涉童装不符合我国的强制标准GB31701-2015的规定。根据《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2015)的规定,儿童服装的头部和颈部不应有任何绳带、其他绳子等要求,该服装是不合格产品。案涉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店铺还有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童装,望对其商品进行下架查扣处理,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陈某就此向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7日作出办结反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意行政不作为,包庇违法行为。陈某针对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同时也为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陈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辩称:一、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处理结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3年6月6日,陈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登记信息,登记类型为投诉(编号13304840020230667431****),但投诉单中既有投诉内容也有举报内容,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程序规定予以分别处理。(一)处理投诉内容。2023年6月9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初查反馈,受理陈某提出的投诉单。8月7日,被投诉商家嘉兴市乍浦镇某某时装店书面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规定,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办结反馈,告知终止调解。(二)处理举报内容。2023年6月6日,根据陈某举报内容,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联系被举报商家提供陈某所购买的同款裤子。7月6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同款裤子送至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7月19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测报告(GF2023****),检验检测结果为绳袋带不符合GB31701-20154.4.3规定,同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举报商家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一份,并于同日立案。7月24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录入举报单(编号:2133048400202307240612****),登记内容与投诉单一致。同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举报单进行反馈,内容为“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告知其已立案的事实。二、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某的处理程序合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陈某的投诉举报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处置并告知反馈。被投诉举报商家于8月7日提出书面拒绝调解,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同日进行投诉反馈告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6月6日收到举报线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以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案经延长并增加检测时间后,应于8月3日前决定是否立案,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月19日即立案,并于7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系统反馈告知,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程序规定。综上,请嘉兴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陈某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2023年5月25日,陈某在嘉兴市乍浦镇某某时装店(店铺门头为“某某店”)购买了一条牛仔裤,支付商品价款89元。2023年6月6日,陈某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31701-2015为由,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嘉兴市乍浦镇某某时装店,要求退赔费用,赔偿损失,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2023年6月9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经审查,认为陈某的投诉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2023年8月7日,嘉兴市乍浦镇某某时装店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同意退货退款,但拒绝陈某提出的赔偿请求,拒绝调解。同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对投诉单作出办结反馈,告知陈某因商家明确拒绝接受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终止调解。陈某认为其对嘉兴市乍浦镇某某时装店的投诉中包含商家涉嫌违法线索不立案决定违法,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2023年6月28日,因需对案涉牛仔裤进行检测判定,经办人员按规定申请延长案源核查时间。2023年7月6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委托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案涉同款牛仔裤进行检测。2023年7月17日,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一份,检验检测结果为绳带不符合GB31701-20154.4.3,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于同月19日收到该报告。2023年7月19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对嘉兴市乍浦镇某某时装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一份。同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对嘉兴市某某时装店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立案查处。2023年7月24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陈某,其举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2023年9月20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嘉港市监处罚〔2023〕*号),决定对嘉兴市某某时装店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4元;罚款人民币445元,共计罚没人民币589元,并将该处罚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陈某。 以上事实,有商品购买支付账单、《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浙江省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330484002023060674311****)、《浙江省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单》(编号:2133048400202307240612****)、《情况说明》《检验检测报告》(GF2023****)、《检验检测合同书》《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立案审批表》(编号:嘉港市监立〔2023〕*号)、商品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被投诉人嘉兴市乍浦镇某某时装店的住所地为乍浦镇南大街*号一楼,为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港区分局所管辖,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陈某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后作出回复,主体适格,符合上述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本案中,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陈某的投诉后,对案涉同款牛仔裤进行检验并且到嘉兴市乍浦镇某某时装店处进行现场检查,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陈某对其投诉决定立案受理,后因嘉兴市乍浦镇某某时装店明确拒绝调解,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告知陈某终止调解,并无不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本案中,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于2023年6月6日收到陈某的举报线索,于7月24日告知陈某决定立案,于2023年9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该处罚结果告知陈某,程序符合上述规定,已经履行法定职责。陈某主张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嘉兴市乍浦镇某某时装店的投诉中包含商家涉嫌违法线索不立案决定违法,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陈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陈某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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