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认为平湖市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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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嘉政复〔2023〕132号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平湖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胡某某认为被申请人平湖市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平湖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因申请材料表述不清楚,本机关于2023年11月8日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并于2023年11月10日收到相关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胡某某述称:平湖天然气公司向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购房者收取2000元天燃气开户预埋费。他们收费依据的《关于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管道天然气配套建设费结算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2005〕34号)文件,违背了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文件。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要求判定平湖《关于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管道天然气配套建设费结算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2005〕34号)文件失效,一并赔偿2000元开户预埋费。 被申请人平湖市人民政府辩称:一、平湖市人民政府就胡某某的申请咨询事项,还未正式答复,不存在不履职情况。2023年11月3日,胡某某在网上平台向平湖市人民政府咨询某村煤气管道预埋费用收取事宜,平台将该事项转送平湖市天然气公司。平湖市天然气公司于同月9日回复称,业主可自愿选择使用管道燃气,报装条件及费用按照《关于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管道天然气配套建设费结算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2005〕34号)文件规定执行。平湖市人民政府就胡某某的咨询事项还未进行正式答复。二、《关于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管道天然气配套建设费结算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2005〕34号)符合浙江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型收费标准。《浙江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型收费目录清单》中规定“管道燃气预埋费按500-9000元/户或者20-35元/平米不等的标准收费”。据此《关于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管道天然气配套建设费结算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2005〕34号)符合浙江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型收数标准。另,《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第四点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不合理收费,指的是“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其并未明确指出包含胡某某缴纳的天然气管道预埋建设费。天然气管道预埋建设费指的是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将天然气管道预埋在浇筑混凝土中所收取的费用,是燃气工程安装所需的必要费用,并非不合理收费。故《关于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管道天然气配套建设费结算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2005〕34号)亦未抵触《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综上,胡某某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2023年12月29日,平湖市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补充答复书》,辩称:2023年11月3日,胡某某通过12345电话咨询“平湖市某*号某村煤气管道预埋费用收取事宜,要求部门正面回复平湖市依据的文件是否违背《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131号)文件,要求电话回复”。12345平台将该咨询投诉交由费用收取部门即天然气公司向胡某某解释说明,并化解矛盾;同时,要求平湖市司法局对该文件进行审核,平湖市司法局审查后电话回复胡某某:平湖市管道燃气预理费收取依据并不违反《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文件,并给予解释,但胡某某表示不予认可。2023年12月29日,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胡某某咨询投诉的回复》,邮寄送达给胡某某,向其作了细致的说明。 2024年1月3日,本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方式听取胡某某的意见,胡某某述称:对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胡某某咨询投诉的回复》内容不予认可,没有全面回答咨询的问题。 本机关查明:2023年11月3日,胡某某通过12345平台咨询投诉,反映内容为:“来电人曾反映平湖市某*号某村煤气管道预埋费用收取事宜,再次来电对部门答复不认可,要求部门正面回复平湖市依据的文件是否违背《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131号)文件。要求电话回复。”2023年11月9日,平湖市天然气公司作出答复,答复意见:“业主可自愿选择使用管道燃气,报装条件及费用按照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管道天然气配套建设费结算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2005〕34号)文件规定执行,并已当面向您说明。”2023年12月29日,平湖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胡某某咨询投诉的回复》,回复称:“您所称的国发[2019]1131号文件,应为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文件。平湖市司法局前期已通过电话(号码为:0573-85****72)回复:平湖市管道燃气预埋费收取依据并不违反《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文件,并给予解释。因你存在疑义,现书面回复如下:在《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文件下发后,省发改委新制定的《浙江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型收费目录清单》规定:管道燃气预埋费按500-9000元/户或者20-35元/平米不等的标准收费;改造费按照1000-4500元/户不等的标准收费。平湖市管道燃气预埋费收取依据符合省发改委制定的《浙江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型收费目录清单》。另,《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文件第四点‘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不合理收费’指的是‘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其并未明确指出包含您缴纳的管道燃气预埋费。综上,平湖市燃气管道预埋费用依据的文件不违反《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文件。”胡某某认为平湖市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2005年11月15日,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关于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管道天然气配套建设费结算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2005〕34号)。 以上事实,有手机截图、《浙江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型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关于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管道天然气配套建设费结算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2005〕34号)、《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关于胡某某咨询投诉的回复》、平湖天然气公司收款收据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起草单位是政策解读工作的责任主体;联合制发的政策文件,由牵头起草单位会同联合发文单位进行政策解读。”本案中,胡某某要求平湖市人民政府回复《关于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管道天然气配套建设费结算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2005〕34号)是否违背《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平湖市人民政府作为上述会议纪要的制发主体,具有对该会议纪要进行解读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本案中,胡某某于2023年11月3日通过12345平台提出咨询投诉,于同年11月6日申请行政复议,平湖市人民政府履职期限尚未届满。胡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同时,平湖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关于胡某某咨询投诉的回复》并邮寄送达给胡某某,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胡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胡某某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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