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甲等6人不服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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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嘉政复〔2023〕137号
申请人:蒋某甲 申请人:俞某甲 申请人:蒋某乙 申请人:俞某乙 申请人:俞某丙 申请人:俞某丁 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蒋某甲等6人不服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善征〔2023〕**号),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因符合推选复议代表的情形,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3日依法通知蒋某甲等6人补正,并于2023年11月16日收到蒋某甲等6人相关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材料。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蒋某甲等6人述称:一、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依法履行公示具体补偿内容的规定,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当撤销。1.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内容的规定,仅提供公寓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两种方式,未预留作为宅基地的土地面积,直接剥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安置选择权。2.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满足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规定,导致被征收人无法明确具体安置时间、安置地点等准确内容,依法应当撤销。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三、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中告知本次安置按照/安置方式参照西政【2022】14号等文件执行,住宅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参照《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善政发【2021】9号)等文件规定的标准记发。”,并未作出具体的补偿内容的明示。蒋某甲等6人作为被征收人无法通过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得知案涉征收中土地征收具体补偿标准、房屋拆迁具体补偿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收程序公开透明的相关规定。而且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参照适用的文件中均未明确安置房屋建设的明确区域、四至,以及安置到位的具体时间,安置权根本就无法获得明确保障,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先补偿后搬迁的具体补偿规定,应当依法撤销。二、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未按照征收程序进行制定,制定程序违法,应当依法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蒋某甲等6人从未在某村看到应当在征收启动前依法张贴公示的拟征收或者预征收等公告,某村村民亦未接受过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而且嘉善县人民政府未依法公示拟定征收的四至范围、预计补偿安置的内容、未公示告知村民发表意见建议的渠道、未在案涉征收范围内公示征收项目启动过程中预征收范围土地准确情况以及预征收范围内地上附着物的明细统计;故嘉善县人民政府未进行合法征收的前置程序,而且关系到预征收项目是否符合社会稳定以及社会发展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也未进行公示;所以嘉善县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任何前置程序直接作出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撤销。三、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参照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应当依法进行附带合法性审查。1、《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嘉善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善政发【2023】10号)2023年6月16日公示,2023年7月16日起施行,但文件中却规定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此部分存在发文在后执行时间在前的违法程序;另通知中“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农用地(不含林地)、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综合地价每亩62000元;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综合地价每亩37200元”是包含土地补偿费以及人口安置费的价格,严重不符合某村现今的土地价值。2、《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通知》(善政发【2021】9号)2021年4月21日作出,规定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地块(项目)按照本通知执行,亦存在发文在后执行在前的行为。3、《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善政发【2022】5号)中一实施范围和对象规定按照耕地比例测算确定指标数,直接剥夺被征收人失地后同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另通知中二实施办法规定保险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而征收部门仅负担其中部分比例保险金,被征收人还需要承担后续每年缴纳保险金的压力。此通知完全不符合征收要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具体规定,合法性有待于审查。4、《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塘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2022】14号)2022年3月10日由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作出,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征收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并实施征收的法律规定,镇政府不具有作出案涉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的职权;另外,此通知中被征收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向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仅补偿公寓房安置和货币安置,剥夺老年人作为被征收人享受独立安置的资格、完成房屋腾空手续后三个月支付征收补偿款等先搬迁后补偿以及安置公寓房为国有划拨土地不动产权证书等内容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先补偿后搬迁等规定,所以此文件存在严重违法,应当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综上,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规定,而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参考的文件均存在合法性审查的必要,望贵府依法审理,纠正征收的错误,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公信力。 被申请人嘉善县人民政府辩称:一、蒋某甲等6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格。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本案涉及2022A-104-2号地块“一点”方厅水院(二期)土地征收,地块位于嘉善县西塘镇某村。蒋某甲等6人是嘉善县西塘镇某村村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三条的规定,蒋某甲等6人人数总数不超过村民人数总数的半数,因此,蒋某甲等6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二、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善征(202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规定,案涉土地征收尚未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嘉善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善征(202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属于征地前期工作中一个环节,属于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过程性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三、善征(202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据的文件合法。善征(202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所依据的文件主要是:《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嘉善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善政发(2023)10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通知》(善政发(2023)9号)、《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善政发(2022)5号)上述文件的制定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一点”方厅水院(二期)项目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征收和安置,故《嘉善县西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塘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2022)14号)虽然列入了善征(202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为“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的依据,实际并未作为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综上,本案6位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答复人作出的善征(202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2024年1月4日,本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方式听取蒋某甲等6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其委托代理人陈述行政复议申请书上的意见明确且具体,无其他意见。 本机关查明:2023年6月15日,嘉善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善征〔2023〕**号),公告载明因嘉善县人民政府实施<2022A-104-2号地块>(“一点”方厅水院(二期)建设项目),拟征收西塘镇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公告内容包含征收范围、土地现状调查安排、其他事项。该公告于同日送达某村村委会并张贴在村委会公示栏。2023年9月12日,嘉善县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善征〔2023〕**号),并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善征〔2023〕**号)、《建设项目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勘测定界图)》《土地现状调查成果》,该公告及附件于同日送达某村村委会并张贴在村委会公示栏,其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善征〔2023〕**号)包含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等事项。蒋某甲等6人对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善征〔2023〕**号)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以上事实,有《征收土地预公告》(善征〔2023〕**号)、《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善征〔202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善征〔2023〕**号)、《建设项目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勘测定界图)》《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属可复议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本案中,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载明“拟定本次《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嘉善县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可见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系嘉善县人民政府根据前述规定在拟征收土地所在村进行公告的具体内容,属于申请征收土地的前期工作,目的在于将拟征地事项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人员并听取其意见,故依法属于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过程性行为,且未对蒋某甲等6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蒋某甲等6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关于蒋某甲等6人申请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因本案未进入实体审理,对该申请亦不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蒋某甲等6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蒋某甲等6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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