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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服嘉兴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案

发布日期:2024-10-17    信息来源:嘉兴市司法局

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复〔2023138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嘉兴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嘉兴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5608130154****),于2023年11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述称:因个人身体原因,在申嘉湖高速054公里处的应急车道停歇3分钟左右,被嘉兴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交警带到高速下进行执法,案涉处罚决定书扣除9分,罚款200元。

申请人嘉兴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辩称:一、案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11月10日14时42分许,李某驾驶苏K3***Y号小型轿车,行驶至S12(申嘉湖)高速公路往上海方向54公里处时,实施了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违法行为,民警于巡逻中发现该违法行为,并依法带至濮院收费站外广场后对李某的违法行为开具编号为33560813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记9分。该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处罚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李某实施了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项的规定。嘉兴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之规定,处以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记9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三、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执法记录仪视频记录证明,嘉兴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对李某作出本案处罚决定之前,已充分听取了其陈述和申辩,且现场有两名民警对李某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交款方式进行了告知,本案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四、对李某申请理由的答复。李某陈述“个人身体原因,在申嘉湖高速054公里处的应急车道停歇了3分钟左右”,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经调查:李某违法停车位置位于S12申嘉湖高速公路上海方向54公里处,在乌镇和濮院收费站之间,李某完全有条件就近下高速。经调取沿线视频抓拍照片,所驾驶车辆经过55KM+897M处,时间是11月10日14时31分,民警到达时间是14时39分,抓拍时间至民警到达时间间隔8分钟,之间距离是1.897KM,按照高速公路速度为60KM-120KM/H测算,正常行驶时间为1-2分钟,由此推定违法停车时间为6-7分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关于道路通行规定中的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李某在民警执法时,明确告知执法民警其因为困了,无法继续驾驶,所以在应急车道停车睡觉休息。虽然过度疲劳驾驶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禁止,但驾驶人能够提前预判并采取正当措施避险,而不能以实施妨碍道路安全行为作为其避险的正当理由。综上所述,是否实施了“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违法行为”不在于停车时间的长短,而在于有没有实施了停车的行为。“犯困”、“疲劳”,也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紧急情况。故李某要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

2024年1月4日09时36分,本机关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方式听取李某的意见,李某述称:一、当时因为身体原因,无法继续驾驶,同时没有看到有下高速的路口,所以只能停车;二、在应急车道上只停了两三分钟;三、高速交警执法态度差。

本机关查明:2023年11月10日14时31分许,李某驾驶的K3***Y号小型轿车行驶至S12(申嘉湖)高速公路往上海方向55KM+897M处,车辆处于驾驶状态。同日14时38分58秒,高速交警巡逻至S12(申嘉湖)高速公路往上海方向54KM处,K3***Y号小型轿车停在应急车道。15时03分,嘉兴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两名民警向李某表明了执法主体身份,告知了李某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金额、救济权利和途径、罚款缴纳方式和逾期缴纳后果。李某进行了陈述申辩,高速交警未予以采纳。随后高速交警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5608130154****李某予以签字确认。后李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5608130154****高速主线抓拍照片、照片截图两份、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 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三) 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本案中,据高速交警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202311101438,李某驾驶的K3***Y小型汽车停靠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违反了上述规定,嘉兴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据此作出罚款200元,并记9分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李某主张因个人身体原因停靠3分钟,但身体疲劳并非紧急情况,且停车时间长短并不影响违法行为的认定,故本机关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嘉兴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了李某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听取了李某的陈述和申辩,最终作出案涉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嘉兴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5608130154****

申请人李某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