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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服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案

发布日期:2024-10-17    信息来源:嘉兴市司法局

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复2023177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

 

申请人李某某于2023年12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3年第**号),并重新作出处理。因申请人未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签字,本机关于20241月3日通知补正,并于20241月5日收到相关补正材料。本机关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李某某述称:2023年10月3日8时17分许,李某某前往位于嘉兴市越秀路某某KTV 消费。李某某酒后欲离开 KTV 时,服务员允诺为李某某代找出租车。4日0时10分许结账后,发现服务员未兑现为李某某叫车之承诺,遂引起纷争。0时30分~1时30分,在李某某与某某KTV服务台交涉期间,其中某某一员工殴打李某某,嗣后,又将李某某带至楼上包厢,数位员工对李某某进行殴打。紧接着,一位戴眼镜的某某高管摔碎李某某苹果牌手机。当日2时左右,李某某报警,民警至现场处警。当日下午,李某某因疼痛难忍,赴嘉兴市中医院就医,随后接嘉北公安派出所电话,赶赴该所做询问笔录。李某某因诉讼需要,为查明上述违法行为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等身份以及案件处理结果,便于李某某追究上述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于2023年11月28日向被申请人邮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向李某某公开在接处警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所有政府信息。2023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3年第**号)称:“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您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因该案尚在调查中,目前暂无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您申请公开的处理结果政府信息不存在”。李某某认为,该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其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决定不予公开,且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处理结果政府信息不存在,明显错误。一、行政执法案卷材料显属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执法案卷材料是一种特殊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依申请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首先,案卷材料包含有众多主体的个人信息。这些众多主体的个人信息或多或少地都保存在案卷材料当中,这些信息牵涉到各类主体的权益。其次,行政执法案卷材料信息尽管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范围”,但是,依据该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行政案卷材料的相关信息。二、申请人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这一大是大非问题,申请人与案涉信息具有明显的利害关系。三、行政案卷材料信息适用依申请公开的范畴。行政案卷材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政府信息。违法行为人以暴力手段侵犯申请人的身体健康权和财产权,申请人查明事实真相名正言顺,理所当然。综上,李某某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李某某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辩称: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予以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不予公开。因该案尚在调查中,目前暂无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公开的处理结果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23年12月22日作出了编号2023年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3年12月23日将该答复书邮寄申请人李某某。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年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相关规定,敬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决定。

2024年1月16日,李某某在《听取当事人意见记录表》中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并签字确认。

本机关查明:申请人李某某于2023年1127日向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依法公开2023年10月4日申请人报警后被申请人在接处警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于2023年1128日签收,并2023年12月22日作出了编号2023年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不予公开。因该案尚在调查中,目前暂无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公开的处理结果政府信息不存在。”2023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引发本案争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信访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3年第**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及答复情况(编号:2023年第**号)》、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公开的在接处警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公开。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公开案件处理结果,案件尚在调查中,暂无处理结果,被申请人答复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3年第**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于2023年11月28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3年12月22日作出编号2023年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同月23日将该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李某某。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嘉兴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3年第**号

申请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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