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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不服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

发布日期:2024-05-30


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复〔202366

      

申请人: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环(秀)罚字〔2023〕**号],于2023年6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述称:2023年5月19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以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安装了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但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为由,对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整的罚款。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提出如下异议理由:一、因秀洲高新区政府多年来一直在与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谈论厂房腾退事宜,腾退项目一直没有确定具体落实时间,导致诸多项目和工作无法如期正常开展,比如在建房屋三期工程被迫停工,损失重大且申请赔偿补助困难。水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安装和实施项目同样如此,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去年提出缓装在线排污监控仪的申请,去年下半年秀洲高新区政府通知可能不予腾退,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又积极安装了监测设备设备刚刚安装完成,政府再次通知可能又需要腾退,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只能准备腾退相关事宜,未能及时将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联网。至目前为止,腾退事件仍未完全落实是否腾退,造成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被迫进行不确定性生产,造成产能闲置,无法发挥企业正常生产能力,损失重大。二、水污染自动监控监测设备安装初衷也是为了防止企业污水乱排乱放,保护环境,虽因政府腾退事件导致生产经营具有不确定性,在环保方面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仍按照此前相关规定,污水均为收集后连入污水厂污水管网处理,即排即走,从未发生乱排乱放污水事件。三、除污水处理入管网外,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每月都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水质监测公司多次随机对污水进行抽检,每月汇总形成水质监测报告,未造成污染后果,相关污水报告复印件也已经提交。四、2023年3月27日相关环保检查发现未联网问题,后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积极整改。五、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市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嘉环发2022**号)规定,要求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上述文件及内容要求,缺乏合法性,且不属于强制性法律法规。不应当强制适用要求2022年9月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六、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对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与当前全国自上而下努力提升企业营商环境,坚持慎罚的原则,减轻民营企业经济压力的工作思路相悖。七、退一步讲,基于以上情况,即使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违法,其行为显著轻微,已整改,且未造成后果,结合当前国务院和省市经济工作总体方针,全力支持民营企业渡过难关,依法应当免于处罚。综上,请求撤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环(秀)罚字〔2023〕**号]。

被申请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辩称: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环(秀)罚字〔2023〕**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的法律规定准确,程序合法。2023年2月21日,根据“双随机”执法检查工作安排,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位于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号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化纤丝织造加工业务,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织机废水经厂内集水池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现场检查时废水在线监控设备已安装,但未联网。根据《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嘉环发〔2022**]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和《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市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嘉环发〔2022〕**)的要求,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9月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经核查,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虽于2022年10月安装了废水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完成至今仍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存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已于2023年3月27日责令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3裁量标准,应处罚款29000元。根据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已在推进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并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期限,积极整改的情况符合《嘉兴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从轻考虑后,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万整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具体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秀洲区喷水织机台数核定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嘉环发〔2022**)复印件、《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号)复印件、《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市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嘉环发〔2022**)复印件、《关于召开全区新增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会议的通知》及会议签到单复印件、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缓装在线排污监控仪的申请》复印件、《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通知书》[嘉环(秀)调询通〔2023〕*号]及送达回证、《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嘉环(秀)责改〔2023〕**号]及送达回证、监测报告秀环监〔2023〕监字第**号)及污染源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复印件、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采样人员采样证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二、关于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相关问题答复。(一)针对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提出因地方政府协商厂房腾退事宜影响在线安装、联网。2022年5月17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秀洲分局召开全区新增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会议,对新增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工作进行推进,并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贯,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参加会议,已知晓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相关要求。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2022年5月27日提交了《关于申请缓装在线排污监控仪的申请》,承诺若未能与地方政府达成收购协议,会按照规定在2022年9月底前完成安装在线排污监控仪。由此,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应当已知晓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及时间要求。根据2023年3月16日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对未完成联网的原因进行回答时明确表明“污水收集后纳入污水管网担心污水不稳定,所以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完成安装之后没有联网运行”,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在线监控未按照规定联网的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故意。另,根据调查询问情况,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表示其与当地政府自2019年开始已在开展腾退谈判,至案件调查时,未能提供与地方政府签订的《腾退协议》,尚未进入实质性腾退工作。因此,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未及时完成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存在主观过错,与当地政府的腾退谈判并非主要原因。(二)关于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提出其污水入网处理且未发生过乱排乱放污水事件,水污染自动监控设备未完成联网不违反防止污水乱排放的初衷。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作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自动监测数据是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自述其未发生过污水乱排乱放的情况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三)关于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每月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水质监测公司对污水进行抽检,并出具水质监测报告,未造成污染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定期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开展水质监测是落实自行监测要求,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但其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未联网,导致自动监测数据未能向社会公开。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仅履行了作为普通排污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义务,但未履行其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的义务,两者对水污染物的监测频次、监管要求完全不能相提并论。(四)关于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提出的2023年3月27日相关环保检查发现未联网问题,后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已积极整改。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予以采纳,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五)关于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提出的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市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嘉环发〔2022**)规定要求2022年9月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缺乏合理性。2022年3月30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被确定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根据《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市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嘉环发〔2022〕**,新列入当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于6个月内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联网。此外,根据《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嘉兴市人民政府令第**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经验收合格并上传有效数据后,完成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根据《关于印发<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嘉环发〔2022〕**号)第十二条第二项,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的,应当于名录发布后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控设备联网工作。综上,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应当于2022年9月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的时间限定符合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具有约束力。(六)关于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案涉行政处罚与提升企业营商环境、坚持慎罚的原则、减轻民营企业经济压力的工作思路相悖。“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2022年10月完成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至2023年2月21日现场检查仍未按规定联网2023年3月27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4月28日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提交申诉承诺于2023年6月底完成联网。从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联网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至少已存在8个月,联网工作明显滞后于正常完成时间。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仍未完成整改,违法行为未改正,但根据具有积极整改的措施,已依法作出从轻处罚,符合行政处罚基本原则。(七)针对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提出的其行为轻微显著,已整改,且未造成后果,依法应当免于处罚。经核实,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完成在线监控设备联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同时,对照《嘉兴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年版)》序号19对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行为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为“因生态环境部门、网络运营等非企事业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未能联网的”。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在线监控设备未联网主要为其自身原因造成,并非其他客观原因,因此不适用不予处罚。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维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环(秀)罚字〔2023〕**号]。

本机关查明:2023年2月21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对位于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兴新路**号的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笔录载明:该企业主要从事化纤织品的生产业务,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主要有织机废水产生,收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污水排放口正在往污水管网排放污水该企业废水在线监控设备已安装,但现场检查时未联网。2023年2月27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立案审批表》[嘉环(秀)立审〔2023〕*号],审批同意立案查处。2023年3月6日,嘉兴市秀洲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秀环监〔2023〕监字第**),监测结果显示采样污水的氨氮、化学需氧量、pH值均合格。2023年3月16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对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新根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笔录》载明:企业主要从事化纤织品的生产,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布,废水收集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现场检查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未联网投运。2023年3月27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嘉环(秀)责改〔2023〕**号],责令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立即改正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违法行为。2023年4月24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罚告〔2023〕*号],告知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程序合法。2023年4月28日,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提交《关于对嘉环(秀)罚告2023〕*号的异议申诉》。2023年5月19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环(秀)罚字〔2023〕**号],决定处罚款万元。该处罚决定于2023524日送达给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引发本案争议。

另查明,2021年8月9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对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制发《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3041176018****W001Z),该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2022年3月30日,根据《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嘉环发2022**号),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被列为2022年嘉兴市重点排污单位。2022年5月27日,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提交《关于申请缓装在线排污监控仪的申请》,载明因商议收购事宜,申请暂缓安装在线排污监控仪,若未达成收购协议,则在2022年9月底前完成安装在线排污监控仪。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立案审批表》[嘉环(秀)立审〔2023〕*号]《监测报告》(秀环监〔2023〕监字第**)、《调查询问通知书》[嘉环(秀)调询通〔2023〕*号]、《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嘉环(秀)责改〔20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罚告〔2023〕*号]《关于对嘉环(秀)罚告[2023]**号的异议申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环(秀)罚字〔2023〕**号]《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3041176018****W001Z)、《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嘉环发2022**号)、《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市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嘉环发2022**号)、《关于申请缓装在线排污监控仪的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执法证复印件、现场照片、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本案中,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已安装废水在线监控设施,但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据此作出行政处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1***号)第二条:“……新列入当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于名录发布后6个月内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本案中,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30日发布《关于印发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嘉环发2022**号),根据上述规定,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应于2022年9月底前完成数据联网,其提出不应当强制适用2022年9月底前完成联网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2月27日经审批立案,于5月19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期限符合相关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了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环(秀)罚字〔2023〕**号]。

申请人嘉兴市某某织造有限公司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3829